鹽都法院嚴格審限變更流程管理有效降低“四項案件”未結數
作者:鹽都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7-08-31 瀏覽次數:871
本網鹽城訊:鹽都法院出臺《關于規范審限中止、中斷、扣除及恢復等相關辦理流程的規定》,進一步規范管轄權異議審查以及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事項的辦理流程,有效降低“四項案件”未結數。截止7月底,全院“四項案件”的數量由去年同期的174件下降到85件。
一是明確強制恢復時間。該院規定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限扣除時間為收到當事人異議書起20日,到期即強制恢復審理;同時嚴格執行上級法院對庭前調解、庭外和解事項審限扣除時間的規定,凡是扣除審限達到規定時間的,即由審管辦予以強制恢復。
二是明確環節辦理時限。立案庭在收到鑒定、評估、拍賣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必須完成對外委托事宜。承辦人在收到當事人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之日起3日內必須向審管辦移送相關材料。立案庭在收到中院二審裁定和鑒定、評估、拍賣結論后次日內必須將材料移交審管辦辦理審限恢復手續。
三是明確流程監管職能。對管轄權異議、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鑒定、評估、拍賣事項,由案件承辦人將相關材料移送審管辦審查辦理審限扣除手續后再移交立案庭;立案庭在收到中院二審裁定和鑒定、評估、拍賣結論后,將材料移交審管辦辦理審限恢復手續后通知案件承辦人領回。
四是明確責任追究措施。該院規定案件承辦人不得直接向立案庭辦理管轄權異議上訴卷宗移送、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等事項;立案庭也不得將管轄權異議上訴卷宗、對外委托鑒定、評估、拍賣結論直接移交案件承辦人。凡是違反上述規定的,審管辦一律不辦理審限變更手續,并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個人進行通報,落實與年終考核的嚴格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