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否認,調解的確是老生常談的話題,然而卻不得不提。在我們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它必不可少。加強訴調對接,盡一切可能通過調解促成糾紛雙方化干戈為玉帛,也成為法官們審理案件的首選。

在西方,調解有“東方經驗”之美譽;在中國,調解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和重要性。

首先,中國兩千多年的封建文化賦予了人們以和為貴的思想。無論是古代文明還是現代文明,無論是古代人還是現代人,許許多多的中國人都奉行中庸之道,“和氣生財”不是一點道理都沒有的。這種傳統思想的存在使得調解的存在也成了必然,并在特定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在案件審理中采取調解的方法有助于化解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眾所周知,傳統的中國人是怨死不告狀、打死不告官的,不到萬不得已,決不會對簿公堂,除非雙方矛盾對立嚴重,積怨已深。如果只是一味判決,不僅不能夠使當事人都口服心服,而且一旦涉及執行,難度會更大,還有可能激化矛盾。在這種情形下,調解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第三,在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我們固然要崇尚法律,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做到以理服人。但是在更多的具體案件中,法官們又不得不兼顧各方面的因素,聯系現實,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困難,做到以情動人。此時,要將以理服人和以情動人結合起來,最有效的方法莫過于調解了。

第四,在訴訟日益增多的現代社會中,調解的存在無疑緩解了審判壓力,還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當今社會,越來越多的人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無可厚非。但物極必反的道理世人都懂,往往就是有這樣的人僅僅為了很小的糾紛或者只是出一口氣而打官司。針對此類案件,最快捷最能節約社會資源的方式非調解莫屬。

早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強調“調解為主,審判為輔”,今天的審判方式雖然有很大改進,但調解仍處于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由此帶來的弊端也不容忽視。在案件審理中,法官們的確注重運用調解的方法結案。經過不斷的演變,現在的審判方式已經惡向發展成了過度重視調解,片面追求高效調解率。另外,在市場經濟中,市場的運行注重公平自愿的原則。在調解過程中,此條原則同樣適用。然而正是審判人員片面追求高效調解率,使得調解時違背了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原則,這樣的調解勢必影響案件審理的質量,由此也會影響法官、法院在人們心中的威嚴正義的形象。

金無足赤,人無完人。事物沒有十全十美的,因此我們對事物不能過分苛求。調解有其弊端也在常理之中,只要我們能夠把握好調解的尺度,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掌握好調解的策略,在某種程度一定會引導調解的良性發展。

筆者認為調解的策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案件的承辦者接收案件后必須要認真地分析案情,并收集相關信息,查閱有關資料,要充分認識到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癥結所在,對案件做到心中有數。這是審理案件的基礎,調解也同樣如此,毫不例外。

第二,營造良好的調解氛圍不是多此一舉。調解室內,桌椅擺放得整齊美觀、干花點綴得恰到好處、用來播放典型案例的彩電、DVD一應俱全,墻上還有一幅幅倡導和睦、仁愛、誠信的寓言故事、漫畫和書法。這些充滿人情味、溫馨和諧的環境設置必然能使當事人的情緒有所穩定,能夠很好地從側面輔助調解,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三,在調解時,不能任由當事人自圓其說,如此一來,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調解必然無效。因此,在調解過程中,一定要盡可能地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溝通、相互協調,消除對立情緒,逐漸拉近距離。

第四,很多當事人不了解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不懂得正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時法官就有必要也有義務對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分析與講解,幫助他們理清思路。在調解過程中,經常需要對當事人曉之以理,這就要求我們的法官要熟悉并能夠很好地運用法律法規。

第五,要想最大化地平衡矛盾雙方的利益,法官非得不偏不倚、公正辦事不可。我們的法官們必須要有較高的素質,懷有親民、愛民之心。這樣,在調解時,才能真正的體現出公平,才能使當事人信服,才有利于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