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認定 法院判決負全責
作者:王敏 秦國渠 發布時間:2007-08-28 瀏覽次數:1466
本網徐州訊:出了交通事故,忙亂中沒要求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庭審中,法庭當場確定事故人負全責。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交通事故做出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請求,但適用全責扣除20%免賠額。
原告相某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商用汽車保險合同,約定了保險期間及保險責任。
庭審中,被告提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按責免賠的約定,稱要賠償損失,必須扣除免賠部分。但原告因當時未請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無法舉證證明自己是因為躲避行人而發生事故,只得承認自己負全責,按最高免賠額20%扣除。
后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所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應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按責免賠的約定,且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事故責任共同確認為原告全部責任,適用最高免賠率20%,被告應對免賠部分之外的原告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扣除相應免賠額后予以支付保險金。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