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20061226,港閘區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訴被告姚某某、被告A公司等解散公司請求權糾紛一案,這是新公司法施行以來該院受理的第一起司法解散公司的糾紛。

本案經審理查明,邢某某、姚某某是夫妻關系,20003月兩人各半投資設立了A公司。200436雙方簽訂協議,對共同投資設立的包括A公司在內的三家公司的資產處理等作了約定,并實際履行了該協議。通過協議的履行,兩股東實際分割了A公司的資產,姚某某取得A公司所有機器設備及牌號為16041汽車,邢某某取得A公司庫存面、輔料和貿易部所有的辦公用品。雙方還約定,雙方各自處理好在A公司的債權債務后將A公司注銷。協議后,雙方并未注銷A公司,而由邢某某承租了姚某某分得的公司設備、機械等,使用至200511月。其間邢某某個人以A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租賃期滿后姚某某個人以A公司的名義對外經營。200629雙方約定近期注銷A公司。2006310A公司的稅務登記證被南通市國稅局注銷,A公司遂停止了生產經營活動。

20064月起,以邢某某、姚某某兩股東為當事人的訴訟先后發生了4起,雙方的離婚訴訟更是緊鑼密鼓地進行著。為不再共同經營A公司,自2003年起雙方數度達成協議但始終未能兌現,邢某某便向法院提起公司解散之訴。

   審理中,港閘法院為了審慎地處理該糾紛,先后數次召集雙方進行調解,并限期一個月的時間,讓雙方當事人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但均未奏效。法院認為,本案兩股東矛盾重重、積怨難消,人合性因素已經喪失、資合性因素遭到破壞。自20043月起,兩股東就無法以公司名義共同經營,公司經營管理發生了嚴重因難。20063A公司的國稅登記證被注銷,公司已停止了經營活動,繼續存續已毫無意義。邢某某作為享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50%的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本案的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司法解散公司的法定條件。最后法院本著能調則、當判則判的原則,于2007427作出一審判決。后姚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維持原判,于近日下發了終審判決書。至此該院首例司法解散公司案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