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了規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使民告官案件勝敗皆服,日前江蘇南通港閘區委研究出臺了《關于完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中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

《意見》明確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適用范圍、基本要求及出庭應訴事項,主要規定:法院立案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后,在送達出庭通知書的同時,將副本及出庭通知書抄告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政府法制辦公室,由這兩個部門落實專人登記,督促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法院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發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建議書》,區政府法制辦督促指導被訴行政機關做好應訴工作;案件審結后,法院在送達裁判文書時,將副本抄送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區政府法制辦;法院與區、街道()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建立行政訴訟案件信息定時、即時通報制度,研究和解決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的問題;法院每季度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同時通報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政府法制辦,作為對各行政機關執法考核的依據;對法院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要組織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旁聽;每月25日前,法院將下一個月的全區行政訴訟案件開庭排序報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區人大內司委、區政府法制辦;法院和區政府法制辦加強行政應訴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組織行政訴訟案件庭審觀摩;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內容;行政機關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區政府法制辦書面說明理由,同時委托其他負責人參加;行政機關負責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參加庭審的,可在3日前商請法院在審限內安排延期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