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積極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近期會同檢察院對該市上半年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認真調研,分析目前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1、一些矯正機構未能真正發揮應有作用。一是各鎮、社區之間工作開展不平衡,少數鎮的司法所工作不到位,矯正對象的材料不齊全,列管不規范,對矯正對象的情況掌握不全面。二是一些基層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所需的基本硬件條件難以滿足。部分司法所經費緊張,人員緊缺且兼職多、年齡大,導致社區矯正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2、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假外出和漏管失控。一是異地法院、監獄法律文書送達不到位,矯正對象不主動報到,導致漏管失控;二是由于舊城拆遷改造,部分矯正對象遷移,新址難以查找而導致漏管失控;三是少數矯正對象不服從管理,不請假外出。

3、撤銷緩刑大幅上升。由于監管不到位,被判人犯不認真接受改造監管,有的重新犯罪,有的違反行政法規,致使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今年該院被撤銷緩刑的人犯就有8人。

4、承擔社區矯正的機關之間職責不夠明確。根據目前有關規定,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工作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實施監管措施時,缺乏有效的強制管理手段,影響了刑罰執行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5、缺少配套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社區矯正的相關表述,社區矯正的法律性質、工作內容和運行程序等均無法律明確界定,實際工作中產生了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制度而帶來的問題和困難。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除執行緩刑時公安機關將罪犯交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考察尚有法律依據外,其他的社區矯正方式都沒有提到基層組織或別的組織可以參與刑罰的執行,缺乏法律依據將制約著社區矯正工作的健康發展。

二、對策建議

1、制定法律,提供依據。制定社區矯正有關法律法規,在修改相關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專門的社區矯正法,對社區矯正的法律性質、適用范圍、監督管理措施、保障體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和人員的設置、職責、權利和義務、執法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為社區矯正健康順利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

2、完善體制,明確職責。完善行刑機構設置,進一步明確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刑罰執行主體的資格,賦予其全面行使刑罰執行權(包括對非監禁刑罰的執行)的職責和權力,如組建社區矯正機構、制定社區矯正辦法、研制矯治效果考評標準等。

3、加大力度,規范管理。司法行政部門進一步加大對矯正對象的監管力度,做好預防犯罪工作。要規范請假外出審批手續,對請假的時間予以明確并及時銷假;對漏管失控的對象要依法扣除執行期;對法院判決或監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象,及時建議相關部門收監執行或辦理延期手續;經常了解、及時掌握矯正對象的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加強配合,落實獎懲。相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做好矯正工作。要重點做好交付執行環節的銜接工作,防止因法律文書送達不及時和矯正對象不報到造成的漏管失控。相關部門對監改表現差的依法予以懲處,視情節給予警告、扣除刑期、收監執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懲罰;同時對表現好的予以獎勵,采取物質獎勵與精神獎勵相結合的形式,樹立正面典型,對表現突出的呈報減刑。

5、增加投入,優化保障。針對司法行政部門在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人力、財力方面的不足,建議市鎮兩級財政適當增加投入,為社區矯正工作提供財力支持;有關方面要協調解決人員編制問題,確保有專人從事社區矯正工作,以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