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待上林花似錦,出門俱是看花人”。陽春三月,隨著柳枝吐芽、海棠盛開,外出踏春的人也愈來愈多,然而美景雖好,但也要注意停車規范和安全。這不,游客徐某為欣賞美景將車隨意停在路邊,沒擦沒碰,卻也成為了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

近日,在一起由違規停車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21名個人、11家保險公司被楊某起訴至沛縣人民法院,最終法院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20193元。

案情回顧

2021年4月的一個周末,陽光明媚,春風漸暖,徐某攜妻帶子驅車去郊外踏青賞春。行至目的地,見不少人為圖方便將車隨意停在路邊,看著道路偏僻行人較少,徐某也沒多想便將車停在了非機動車道。

恰逢楊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該道路行駛,因非機動車道被徐某等游客的私家車違規占用,楊某不得不借用機動車道行駛,卻因操作不當使電動三輪車發生側翻并與前方馮某駕駛等待紅綠燈放行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楊某受傷,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無責任,徐某等20位占用非機動車道的違停車主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后楊某為治療花費大量費用,而徐某等違停車主則認為自家車輛并未與楊某發生直接碰撞,不愿承擔賠償責任,協商未果后,楊某遂對馮某、徐某等21人及11家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

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楊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有權依法獲得賠償。交警部門認定楊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徐某等20人因違規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并造成楊某受傷負事故次要責任、馮某無責任的責任劃分合法,對此責任認定書予以確認。因徐某等20位車主皆依法購買了交強險,且楊某的各項損失未超過各車輛所承保的保險公司的交強險限額之和,故原告損失由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照其責任限額與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徐某等20位車主本次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隨著機動車輛的普及,因車輛導致的事故和糾紛也越來越多。許多駕駛員對違章停車的危險性認識不到位,認為違停帶來的后果最多是罰款,為圖方便隨意停車的行為屢禁不止,不僅嚴重影響了道路交通秩序,更成為交通安全的重大隱患。實際上,即使車輛停在道路上沒有行使,也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相關規定,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停車,則要開啟相應的警示車燈,并設置相應警示標志,否則違規停車不但會被罰款,一旦引發交通事故還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甚至需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中20位車主因違停導致他人身受重傷,自己也成為了被告,雖已由各保險公司承擔了全部賠償,但愛車有了出險記錄,保費也會大幅增長。通過本案,沛縣法院鄭重提醒廣大車主:及時購買保險,依法停放車輛,保障你我安全,莫存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