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李明把徐州市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及與他素不相識的單步民告到法院,稱自19966月開始,自己一直租用被告工商局位于銅山縣張集鎮的房產,至今已達11年之久。20065月,工商局將租賃房產委托徐州漢都拍賣有限公司拍賣,將正在使用的房產拍賣給被告單步民。但被告工商局在拍賣時未通知自己參加競拍。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產的承租人,應當享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要求法院依法撤銷徐州市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單步民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并確認自己的優先購買權。

徐州市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單步民面對李明的撤銷權之訴,從容應對,他們認為拍賣行為合法有效。

銅山法院審理后查明,工商局的房屋為兩層樓結構,李明承租了樓下四間房屋,雙方一直保持租賃關系。2006119,工商局通過媒體公告及拍賣行的工作人員通知李明將整體拍賣辦公樓,李明參加了拍賣會但因認為房產不值102200元沒有舉牌。該次拍賣因多種原因流拍。2006512,工商局委托拍賣行進行再次拍賣,并通過揚子晚報進行公告。李明沒有參加拍賣會,單步民以102200元的價格中標,并簽訂了成交確認書。李明得知后認為其享有優先購買權,遂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

日前銅山法院進行了宣判,以李明僅承租部分房屋,對整體轉讓的辦公樓不享有優先購買權為由,駁回了李明請求撤銷徐州市銅山工商行政管理局與被告單步民之間的房產買賣協議,并確認其享有優先購買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