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資拆房釀慘案 依法獲刑賠巨款
作者:高彥 漆審 發布時間:2007-08-08 瀏覽次數:1259
本網南京訊:無相應資質而冒險拆房,導致3人死亡重大事故后果,雇主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巨額賠償又引發了另一糾紛。近日,高淳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由賠償款支付引發的追償糾紛案件。
2006年9月,高淳縣的劉某在不具備拆房資質的情況下與高淳縣社會福利院簽訂拆除14間平房的拆除協議,隨后其雇傭了不具備專業技能的魏某等7人進行具體拆房工作。在整個拆房過程中,劉某未制定拆房施工方案,也未給施工現場及施工人員配備安全防護設施,而是冒險指揮工人作業,后在某次拆房過程中,墻面突然倒塌,將正在拆墻的魏某等3人壓倒在內,后均因經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經江蘇省和南京市安全生產委員會鑒定,劉某組織民工違章冒險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負本次事故的直接主要責任。2007年7月,劉某被高淳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面對死者家屬巨額賠償請求,在有關部門及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織調解下,高淳縣社會福利院與3名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由福利院支付各項賠償款近70萬元。后福利院以劉某對事故負主要責任為由向高淳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劉某清償全部賠償款。高淳法院經審理認為,福利院將拆房工程發包給無資質及相應生產條件的劉某,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的強制性規定,應對事故發生承擔次要責任,福利院在支付全部賠償款后有權向劉某進行追償。但因調解協議的簽訂未經劉某的同意,部分賠償款項不能確定,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定列入追償的數額為49萬元。據此依法判決劉某應給付福利院墊付款32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