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蹊蹺的借貸案著實令原告迷糊了
作者:金永南 步靜宜 發布時間:2007-08-08 瀏覽次數:1547
本網南通訊:通過親家將錢借給他人,并得到一張借條,待出借人憑借條向借款人索款時,借款人卻辯稱沒有借錢,而且借條不是他寫的,待出借人找到借條書寫人時,借條書寫人講根本沒有借過錢。近日,通州法院處理了這樣一起蹊蹺的借貸官司。
2004年2月,原告李某某的親家顧某講章方明因經營需要要借錢,原告李某某即將20000元交給了顧某,顧某將一張借條交給原告。后顧某死亡。借款到期后,原告憑借條向章方明索要借款時,章方明否認借款的事實,并說借條不是自己所寫。后經了解,才知借條系鄰村的金某所寫,原告即找到金某,而金某則大喊冤枉,其承認借條是他所寫,但認為是那天走到顧某家門口時,應顧某的要求寫一張借條的格式,并根據顧某的口述,寫下了這張借條,而且借款人“章方明”也是按顧某說的諧音寫成了“張法明”。原告李某某索款無著,不得不將章方明和金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被告章方明通過顧女向其借款20000元,被告章方明對此予以否認,原告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而原告提交的借條非章方明所寫,因此,原告要求章方明承擔還款責任依據不足;借條雖系被告金某以“張法明”名義所寫,但根據原告李某某及被告金某的陳述,原告并未將20000元交給被告金某,原告以借條系被告金某所寫為由要求其承擔責任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法官釋明之下,原告李某某無奈撤回了起訴。
法官提醒:隨著市場經濟交往的頻繁,民間借貸糾紛日趨增多,作為出借人,出借錢款時一定要謹慎,要做到一、對借款人出具借據一定要當面看清,最好讓借款人親自書寫,擔保人親自簽名,如借款人、擔保人確實不能書寫時,也要讓其本人捺指印,指印要清淅;二、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名字要書寫正確,要以身份證上的名字為準,不能以同音字或音近的字替代;三、出借人自己不識字的不能獨自借款給他人,如要借款給他人時,一定要有一個識字的、與雙方均無利害關系的中間人在場;四、增強出借人的法律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以防民間借貸過程中操作不規范,埋下糾紛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