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與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均屬婚姻家庭類糾紛,雖然婚姻案件與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的案件僅是一紙之差,但就債務處理起來確實有不少異同點。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同居關系期間的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同居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該類型的債務主要是基于滿足同居生活需要。

 

一、離婚糾紛案件與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在債務處理上的相同點

 

1.前提相同。離婚案件的債務與與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債務,前提都要求必須是婚后形成的債務或者是同居關系成立后產生的債務,換句話說,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或者是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形成的債務,也就是共同生活期間的債務。否則,就是個人債務。

 

2.處理原則相同。離婚案件的債務與與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的債務,原則上都是由雙方各半負擔。由于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并且將這一原則落實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因而,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權利和義務都是平等的。因而,債務作為義務的一種,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與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在債務面前是平等的,原則上是每人負擔總債務的一半。

 

3.用途的一致性。夫妻共同債務和同居關系期間的共同債務都必須是用于家庭生活需要,或者該共同債務是為雙方利益需要而產生的。例如是為了撫養子女而產生的債務,或者為了共同財產的增加而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的范疇。如果是為了滿足單方的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則不是共同債務,單方債務由單方負責償還,與對方無涉。

 

4.對外的連帶性。無論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在分手時,對內每人負擔一半。但對外,也就是對債權人來說,如無特別約定,均應由分手的債務人雙方負擔,共同償還,兩債務人之間對債權人互負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19891121</st1:chsdate>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對同居期間債務的處理作了如下具體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該立法的意旨主要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5.合法性相同。無論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債務,都要求必須是合法的債務,如果是非法債務,法律規定都一律不予保護。

 

二、離婚糾紛案件與同居關系引起的財產糾紛案件在債務處理上的不同點

 

1.產生的基礎不同。離婚糾紛案件中的債務,主要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就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形成的債務,產生的基礎是基于婚姻關系。而同居關系糾紛案件中的債務,主要是同居期間的債務,產生的基礎是基于同居關系。

 

2.來源不同。夫妻共同債務還包括因個人生病以及因贍養老人等而產生的債務。而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僅是為雙方共同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同居關系具有不穩定性,筆者認為,除非是同居生活必須的,其他有證據證明屬于個人的債務。贍養老人支出、個人生病支出均是個人債務的增加,并不涉及對方的利益。按照1989年最高院公布實施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處理。推言之,如有證據證明屬于個人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則債務如有證據證明屬個人債務,應當由個人負責,與對方無關。

 

3.處理原則不盡相同。夫妻共同債務對內實行的是嚴格的男女平等原則,這是考慮夫妻共同債權、共同財產均是平等分割。而同居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要求的是適當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同居關系糾紛中,因在財產、債權的處理上都是遵循如無證據按一般共有處理,如有證據則屬個人,債務,考慮到我國社會的現狀,主要是男方出去賺錢,女方在家帶孩子伺候公婆。人民法院在保護合法婚姻又盡量維護公平正義的二者中尋求平衡,只有在處理同居關系糾紛中適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4.舉證責任的不同。婚姻案件中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如無證據證明,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同居關系中的債務,如無證據證明,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5.是否一并處理不同。婚姻案件中,人民法院原則上應當一并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而在同居關系案件中如因子女撫養糾紛引起的,人民法院可以順帶處理債務問題而非必須處理債務問題。婚姻案件中,部分婚姻系在同居后形成的,故可能會涉及到婚姻關系存續前的同居債務,而同居關系中的債務則不會涉及婚姻關系中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