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基層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幾種情況的處置
作者:劉軍 發布時間:2007-07-27 瀏覽次數:1588
近年來發生的法庭血案的案例,不難看出突發事件的產生背景“禍患常積于忽微”,而看其影響和結果而又不免感慨禍患猛于虎。法庭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判各類案件的場所,是一個莊嚴神圣的地方,在法庭內訴訟人員和旁聽人員的生命以及健康都應當受到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的頒布使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勤務更加系統化、規范化,但廣大基層人民法院由于受物資、經費不足的影響還尚不能達到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對安全檢查的要求,在執行安全檢查勤務時還往往只能采取手工檢查為主的檢查模式。筆者結合基層法院工作實際,就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勤務的組織與實施,對幾種情況的處置。
一、對語言不配合檢查情況的處置
對受檢者以語言形式對抗進行安全檢查時,值勤法警要心態冷靜,不卑不亢,冷靜地告訴對方,實施安全檢查是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權利,每個公民都予以配合,同時還應告知根據《安全檢查規則》的規定,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不服從安全檢查人員安排的不得進入審判法庭。
二、對行為不配合情況的處置
1、遇有拒絕接受安全檢查,并不斷逼近法警的情況時,執勤法警應伸出左手阻止受檢者繼續逼近自己,命令受檢者站住別動,并適當后退,使自己與受檢者始終保持1.5?
2、遇有拒絕安全檢查強行沖越的,執勤法警則要迅速攔住受檢者的去路,并喝令“站住別動”并告知受檢者公民應配合執勤法警執行公務,如不配合將面臨嚴重后果。如受檢者不聽繼續沖越,執勤法警可利用警力優勢將其控制帶到安全地方審查。
三、對發生襲警情況的處置
如有多名受檢者襲警或受檢者持械襲警,執勤法警應適當后撤,保持安全距離,并可持警棍在手進行威懾,命令其不許動,盡量用語言控制,不與受檢者發生身體接觸,同時請求支援。如果受檢者繼續襲警,危及執勤法警的生命安全,執勤法警可依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7條、第9條的規定視情況使用警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