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現年11歲的小英在父母離異后跟隨父親生活,母親每月承擔150元的撫養費。但父親是殘疾人又再婚了,沒有能力照管她。母親陳某也再婚了,稱家庭經濟困難也無力撫養她,每個月的撫養費還要靠法院強制執行才能到位,因此她只能和年邁的爺爺相依為命。

然而,“屋破偏逢連夜雨”,2006年小英被診斷患有脊柱彎曲,需常年使用脊柱夾件,費用很高,使得原本經濟就不寬裕的一老一小陷入危機。無奈之下爺爺就帶著小英到法院要求判令小英的母親按逐年遞增計算,一次性支付其2006年至2014年醫療費、生活費等計255375.64元。2007725,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訴訟過程中,小英的生母陳某懷有雙胞胎正近臨盆,在庭審時,她向法庭陳述,其不同意一次性支付。之前拖欠小英的撫養費是因打工掙的錢只夠自己生活,但后來都補上了。2006年的撫養費已執行了,現其再婚后又懷了雙胞胎,還要撫養丈夫與前妻生的女兒,又無業沒有收入來源,生活很困難,小英每月的撫養費其會照付,但無力一次性支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生活水平確定。根據小英的實際需要、結合小英父母的負擔能力和本地生活水平,法院認為小英的母親陳某支付的撫養費應由原來的每月15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小英要求母親一次性支付的訴訟請求,結合陳某的實際情況及支付能力,法院認為還是以按月支付為宜。

小英的撫養費糾紛案已經有了了結,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給了小英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式,但是小英的日后生活還有漫長的過程,在這期間需要父母共同的關心和愛護,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是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