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沂麗:廉潔司法促和諧
作者:周沂麗 發布時間:2007-06-26 瀏覽次數:3179
司法作為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司法腐敗不僅會玷污法律的尊嚴,損害司法機關的形象,毀壞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同時還會刺激暴力抗法現象的增長,促使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增加。因此,要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和諧的司法環境必須加強廉政建設。
一、樹立高尚的職業道德信念。正確的思想是正確行為的先導,即便是最詳細的行為準則也不可能窮盡所有的行為種類,但科學的法治理念及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操卻可以成為法官明辨是非、善惡的指針。因此,應以“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活動”為契機,不斷加強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從理論的高度提高法官的職業道德認識,確立法官忠于法律、剛正不阿、廉潔自律、修身奉法、司法為民的道德信念,從而保證其在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的時侯能夠心無旁騖,清正廉潔,維護法官職業的尊嚴,進而維司法的尊嚴。
二、嚴守法律和審判紀律。保持清正廉潔是法官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但當法官不能恪守職業道德時就應該以法律和紀律來約束法官的行為。為進一步規范司法行為,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以及省高院分別頒布了“四條禁令”、“八個不準”、“六條禁令等,這些紀律不僅是法官的日常行為準則,同時也是促使法官保持清正廉潔的重要舉措。全體干警應當在司法實踐中時常對照檢查,嚴格遵守。只有這樣,才能堅持秉公辦案,杜絕徇私枉法;才能贏得群眾對司法的信任,維護法院的良好形象。
三、建立完善的司法監督機制。監督是保證權力正確使用的有效措施,不受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如同任何權利都需要監督一樣,司法權也同樣需要監督。因此,要確保司法清正廉潔必須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把司法人員的活動置于社會強有力的監督之下。司法機關自身以外的監督,均可籠統的稱為外部監督,如政黨的監督、人大的監督、社團的監督、輿論的監督、公民個人的監督等。這些監督部門或個人對于司法行為雖然都有監督權,但在實踐中往往各自為戰、缺乏溝通,致使監督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效果。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信息溝通和行動協調機制,如由政法委牽頭建立聯合司法監督機制,定期召開會議,及時進行信息溝通和行動協調,發現司法過程中的不廉潔問題,及時提出具體建議和處理決定等。
四、建立廉潔司法保證金制度。出現司法腐敗問題既有法官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在外部因素中,低工資是滋生腐敗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建立廉政保證金制度、提高法官的待遇,是防止腐敗行之有效的辦法之一。具體做法可從法院干警每月工資中扣出一定金額的工資存入本院廉政帳戶,作為個人的廉潔司法保證金,法院每月同時為每人存入等額(或幾倍)廉潔司法配套基金;對年度內沒有發生不廉潔司法行為的,廉潔司法保證金全額返還,法院廉潔司法配套基金獎勵給個人;司法不廉潔行為日后發現被查實的,已領取的廉潔司法保證金予以追繳,這樣就從主觀意識上給每位干警一個警示和提醒,可以起到警鐘常鳴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