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日前,靖江法院出臺了《關于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對行政命令行為進行強制執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最大亮點在于將行政命令納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受理范圍,通過司法審查賦予行政命令以強制執行力,在設計思路上凸現五個理念:

一是堅持保障依法行政的理念,讓行政命令更具效能。《辦法》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以行政命令方式責令行政相對人停止正在進行的違法行為,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命令,仍繼續實施違法行為,且該行為不及時制止將導致違法損失不斷加大或違法后果十分嚴重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采取強制制止措施,人民法院作為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予以審查執行。《辦法》對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行政命令的受理范圍、審查內容、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等作了具體、詳盡的規定。對行政命令通過司法審查,裁定準予執行后,行政強制執行將轉化為司法強制執行,使行政命令更具效能,這對于有效遏制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二是堅持積極介入的理念,讓司法裁決更具權威。按照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國對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施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行執行為例外(行政機關無自行執行權的除外)。而對于行政命令,特別是不含給付內容的責令當事人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在理論上一直存在爭議,在實際操作中也有困難。靖江法院克服在此類案件上的“無為”思想,更新觀念,積極介入,將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處于事實上的停頓狀態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所要達到的效果。《辦法》規定,法院執行以制止違法行為繼續實施為目的,行政命令經審查立案后,應立即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令,責令被執行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被執行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相關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對被執行人采取必要的強制執行措施。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員或其他人員拒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或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按妨礙執行進行處罰。通過司法介入,使行政權得到有力支撐,為維護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人民法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更加突出。

三是堅持適度控制的理念,讓行政命令更加審慎規范。行政命令被賦予司法強制執行力后,執法效果將會明顯增強,但如果對行政命令缺乏必要的引導、控制和監督,極可能導致行政權力的異化和擴張,不僅會侵害相對人的利益,而且會加大法院工作壓力,損害司法權威。為此,《辦法》對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行政命令規定了嚴格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行政命令,必須提供強制執行申請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及送達依據、查處違法行為的事實和證據(包括立案登記與相關調查材料)、認定違法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等材料。法院在審查時一般采用開庭聽證審查方式,充分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然后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裁定準予執行的,同時要求行政機關提供必要的擔保,一旦執行錯誤,可以及時回轉和修復。在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后,法院將督促行政執法機關繼續依據法定程序及時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四是堅持關注民生的理念,讓當事人履行行政命令的成本降至最低。行政命令作出后,如果缺乏有力、快捷的強制措施,行政相對人可能存僥幸心理,繼續實施違法行為,致使違法行為終成“正果”,如違法建設問題,當事人往往利用節假日突擊施工,如果行政命令的申請、審查、執行實施等環節過于拖沓、冗長,不僅加大執行成本,也會造成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損失不斷增大。因此,《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始終體現一個“快”字:合議庭對行政命令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一般應在7日內完成,情況緊急的,在24小時內通過書面審查,直接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裁定準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法定程序的,應裁定不予準許;裁定一經作出,應立即送達當事人。

五是堅持和諧司法的理念,讓官民關系更加協調。將行政命令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不僅可以加強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制約,而且通過審查過程中的開庭聽證,為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了一個溝通平臺。《辦法》始終堅持和諧司法的理念,將行政協調工作貫穿于行政命令的受理、聽證和執行的各個環節。經協調,被申請人自行停止違法行為的,可以暫緩進入執行程序;行政機關主動撤回執行申請的,經審查后依法作出終結執行裁定,原已采取查封、扣押等執行措施的立即解除,以減少雙方對立,促進官民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