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陽法院“三著重”規范執行異議審查工作
作者:唐勇 發布時間:2007-06-14 瀏覽次數:1773
本網宿遷訊:泗陽法院在現行法律的框架內,對如何規范執行異議審查機制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從三個方面著手來規范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為案件獲得公正高效的執行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著重規范預審查程序。執行機構收到執行異議材料后,由原案件承辦人在3日內對異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是否充分,申請人是否提供了必要的證據等事項進行預審查。一旦經過形式要件審查,發現執行異議申請確實符合條件,則報請分管院長批準后予以審查和處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原案件承辦人通知申請人補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著重規范聽證審查程序。凡對執行異議的審查,均須在綜合科的組織下進行聽證,由雙方當事人或異議人以公開舉證、質證、辯論等方式,針對案件事實、標的物能否執行等事項充分發表各自的意見。通過聽證審查程序,不僅能夠增強執行異議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有助于裁決法官更明晰基本事實、證據材料等情況,以利于執行異議得到公正客觀的裁決。
著重規范暫停處分性措施。在執行異議的審查和處理期間,原案件承辦人對涉案標的物仍然可以繼續維持或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必須停止對標的物進行處分,這主要是為最終的審查裁定中出現撤銷、解除強制措施等處理決定留有余地。原案件承辦人必須等待執行異議審查裁定做出后,才能根據裁定內容繼續處分標的物或解除、撤銷原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