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界有一句格言:“為了公正,哪怕天崩地裂”,其基本含義是指,法院的判決一經生效,就必須無條件執行。這樣做雖然有時會造成暫時的損失,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能維護司法權威,有利于社會良好秩序的形成。因此,現代社會,很多國家都是這一格言的忠實執行者。在美國,為了使生效判決得到有效的執行,國家不惜動用軍隊。

1952年,堪薩斯州托皮卡的奧利弗布朗黑人夫婦提起訴訟,要求托皮卡教育委員會允許他們的孩子在專為白人開辦的學校上學。一審判決原告敗訴。1954年,原告布朗以同樣的理由,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同時,一組分別來自堪薩斯、南卡羅來納、弗吉尼亞和特拉華四州的關于中小學種族隔離教育的案件,也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合并審理了包括布朗訴托皮卡教育委員會案在內的六個案件,并作出原告勝訴的最終判決:在公立學校中實行種族隔離是不平等的,是違反憲法的;公立學校應實行黑白合校。

然而,生效的判決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聯邦法院要求消除種族隔離的判決在南方各州受到白人和州長們有組織的抵制,專收白人的學校仍拒絕接收黑人學生。阿肯色州州長奧瓦爾福布斯甚至動用州國民警衛隊,禁止地方教育委員會執行法院判決。面對這種情形,為了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使法院的生效判決得到有效執行,聯邦法院要求總統調動軍隊協助法院執行。在聯邦法院的要求下,艾森豪威爾總統雖然也不喜歡這一判決,但還是派出了聯邦軍隊。最后,荷槍實彈的軍人進入小石城,趕走圍在學校門口的州長和白人,黑人學生昂首闊步地進入校園。

布朗案的順利執結,使美國黑人學生與白人學生取得了同等的受教育權,它為后來幾十年美國在種族平等問題上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奠定了基礎,推動了社會的進步,成為憲政史上司法推動人權發展的重要一頁。同時,美國調動軍隊協助法院執行的做法也得到人們的一直稱贊和推崇,在世界司法執行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

美國之所以高度重視對生效判決的執行,是有道理的。事實上,生效法律文書能否得到有效執行,不只是一個司法權威問題,它還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實現,同時它還會影響到國家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處理不好,不僅會引發社會問題,而且還會導致作為市場經濟基礎的社會信用關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危害十分嚴重。然而,我國對法律文書執行的現狀卻不容樂觀,執行難已是多年來困擾各級人民法院的首要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最關注、最有意見的熱點問題。盡管這一問題已引起中央領導和各級政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并且也制定了相應的措施,但“執行難”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的解決,在現實的執行過程中,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執行的警車被掀翻、執行法官被毆打等暴力抗法的現象時有發生。有時,筆者也曾天真的設想:在中國如果真的有那么幾例國家動用軍隊來協助法院執行的話(哪怕只有一例也好),那么,飽受執行難之苦的中國法官們在以后的執行過程中也許會輕松許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