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采取三項制度制約消極執行效果好
作者:丁善榮 董正遠 發布時間:2007-05-30 瀏覽次數:1659
本網鹽城訊:在作風建設年活動中,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認真分析造成消極執行的原因、制定了三項制度、有效制約了消極執行行為。截至今年5月20日,法院共執行案件400件,執結標的額達1500萬元。取得了較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該院采取的三項制度是:
一、 實行限期未能執結案件換人制度。該院將執行工作
直接與個人執行人員政治、經濟待遇掛鉤。該院規定,對3個月內不能執結的案件,酌情實施換人執行。對于超審限而未執行的,指定更換執行承辦人。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結案的,寫出書面報告。從而使執行人員人人肩上有壓力,工作有動力。
二、是實行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登記審批制度。對需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案件,首先由執行人員提出申請,對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形式、地點、需要出警的人數、采取強制措施后的效果以及領導審批意見等逐案登記、逐級審批,確保了采取民事強制措施的規范、高效。
三、是實行推出了執行工作“十公開”制度。將排期執行、執行期限、執行聽證、公告執行、有獎舉報、執行理由、處理財產、執行款項、信訪反饋、監督渠道十方面內容全部予以公開。將執行工作置于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之下,以公開促執行,保廉潔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