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200598,某矽科公司要求某速遞公司為其運送一箱集成電路圓片到深圳某電子公司進行加工。矽科公司極具現代企業風險控制理念,對該批集成電路圓片向某保險公司投了保。速遞公司接單后擅自改單轉由其他速遞公司承運,貨物在運輸途中丟失。200619,保險公司及時、守信地理賠了矽科公司損失款85000元。保險公司依據代位求償權一紙訴狀將速遞公司告至南長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速遞公司賠償8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速遞公司辯稱,郵包是上海機場轉運存在過錯而遺失的,并非速遞公司的責任。矽科公司并未對遺失物品進行保價,速遞公司不清楚遺失物品的價值。保險公司僅憑矽科公司的財產損失清單進行理賠,同時也未提供支付賠款的依據,速遞公司對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不予認可。速遞公司因加入新時通速度運送的網絡,所以與矽科公司之間是多式聯運快件合同,適用郵政法。根據郵政法規定,本案所丟失的郵包未保價,只應按照郵費的兩倍賠償。請求判令駁回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速遞公司的免責理由,根據合同法第311條規定,除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過錯,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速遞公司以上海機場轉運中存在過失為由主張免責,并非法定的免責理由,故速遞公司應對矽科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丟失物品的價值,20051018速遞公司簽章確認的證明中明確記載了丟失貨物的型號、批號和數量。貨物的定作方證明了丟失貨物各型號所對應的單價。定作方向矽科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亦記載了丟失貨物相應型號的單價。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已經形成優勢證據,充分證明丟失貨物的價值大約85000元。關于本案適用的法律,根據郵政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郵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是全民所有制的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其第8條規定,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的業務。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業務時,適用本法關于郵政工作人員的規定。本案中無證據表明速遞公司系經營郵政業務的公用企業或受郵政企業委托,速遞公司亦認為未接受郵政企業的管理,故不應適用郵政法。速遞公司要求按郵費兩倍賠償的主張不能成立,仍應按照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綜上,法院判決速遞公司與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給付保險公司85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本案值得稱道的是矽科公司的經營模式,未雨綢繆地與保險公司簽訂了貨物運輸保險預約保險單,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由保險公司理賠,避免由于貨物滅失對公司運作造成的困擾,及時轉嫁風險,盤活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