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511江蘇沛縣大沙河林場20多名職工來到徐州鼓樓區法院,代表林場63名職工給該院行政庭法官送來錦旗,稱贊法院“執法為民,依法行政”,維護了廣大林場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代表李本平拉著孫建庭長的手激動地說:“我們這么多人花了2個多小時,從60里地兒以外趕來,就想給法官說聲兒‘謝謝’,感謝法院讓俺們工人覺得揚眉吐氣”。

沛縣大沙河林場因未償付職工工資,引起職工不滿;眾多職工遂要求沛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勞動局)履行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定職責。因縣勞動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2005421獨守景等54名林場職工將縣勞動局和第三人大沙河林場告上了法庭。經審理,徐州市九里區法院判決縣勞動局履行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定職責。200584縣勞動局作出沛勞察令字[2005]13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認定林場存在未償付單位職工工資問題,并根據法律規定,指令林場限期改正。然而到200631縣勞動局又作出“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沛勞社察決字[2006]01號),認為林場不存在拖欠職工工資的違法行為,撤銷了“[2006]13號勞動保障監限期改正指令書”。同月10日該局又連出了兩份文件,一份文件是該局的“沛勞社察決字[2006]02號決定書”表明因上一份(01號決定書)存在案件名稱填寫錯誤,將其與上述“指令書”一并給撤銷。另一份文件是針對獨守景、李本平等54名職工的投訴而作出的[2006]3號“告知書”,告知職工“因沛縣大沙河林場不存在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作出撤銷立案決定”。

李本平等63名職工認為縣勞動局于2006310作出的沛勞社察決字[2006]02號決定書嚴重侵害了職工的工資權益,違反了《江蘇省勞動保障監察程序規則》的規定,同時也撤銷了九里區法院的(2005)九行初字第41行政判決。李本平等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縣勞動局的(2006)第02號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

今年124,徐州鼓樓區法院因中院指定受理了本案。承辦本案的法官了解到本案的原告有63人,但林場更多的職工及其家屬十分關注案件的結果,如果處理不好,極易引起涉訴群訪事件發生。為了給這一可能激化矛盾的案件盡快“減壓”,協調解決好官民糾紛。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做李本平等人的思想工作,仔細地講解有關法律規定,排解職工的不滿情緒,希望原告相信法律,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矛盾。另一方面法官積極與縣勞動局和林場溝通,希望他們從穩定大局、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出發,依法行政,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承辦法官對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證據范圍、法律規定等進行了恰當引導。

212開庭當日,前來旁聽的職工坐滿了法庭,審判長首先重申了法庭紀律,樹立起法庭的嚴正形象。開庭期間合議庭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耐心的釋明,就一些關鍵問題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對提交的證據進行了詳細的審查、質證和認證;法庭調查和辯論階段做到了讓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言無不盡。

經審理,法庭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縣勞動局對其行政區域內的大沙河林場有行使勞動保障監察的法定職權,針對原告的投訴,勞動局有權對林場進行勞動監察并作出“限期改正”的指令;對其在(2006)第01號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中存在的案件名稱填寫錯誤的行政行為也有權進行改正;但是變更、改正行政行為必須在調查、檢查、事實清楚的前提下作出。《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根據調查、檢查的結果,提出以下處理……經調查,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也應當撤銷立案;本案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供作出“沛勞社察決字[2006]02號決定”時調查及檢查的相關證據。因此法院認為縣勞動局作出[2006]02號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的行為屬程序違法。今年323日法院判決撤銷縣勞動局作出的“沛勞社察決字[2006]02號”勞動保障監察決定書的行政行為。

案件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59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原告勝訴的消息在林場不脛而走,大家奔走相告并合計著如何表達對法官的感謝。511日上午20多名職工從60多公里以外的沛縣各鄉村,擠乘一輛汽車趕來法院,表達了63名林場職工的喜悅之心與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