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58,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盜竊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曹洪祥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同時責令其退賠贓款物。

法院經審理查明,曹洪祥于20061123日凌晨,至蘇州市高新區鉆窗潛入受害人家中,竊得現金1860元、三星手機以及寶馬汽車鑰匙等物,并將停放在門外的寶馬汽車偷開游樂。此外曹洪祥于2006112325日,以歸還寶馬汽車及奔馳汽車鑰匙為由,向被害人強行索得20000元。

法院認為,曹洪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私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另外,曹洪祥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的手段,強索公民私人財物,價值2000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又已構成敲詐勒索罪,應依法對其實行數罪并罰。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