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新沂法院審結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被告周旺駕駛購買的拖拉機因未辦理保險批轉手續,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拒賠而獲法院支持,損失由周旺自己承擔。

20064月,被告周旺以5萬元從本鎮劉戰斗手中購買一輛變形拖拉機,該車登記車主為劉戰斗。20062月劉戰斗在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為該車投保了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06215零時起至2007214二十四時止。周旺購買該車后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也未通知天安保險公司。

20068236時許,周旺駕駛該變形拖拉機沿蘇323省道由西向東行使至112KM+400M地段左轉調頭時與同向包金磚駕駛的轎車相撞,致轎車駕駛人包金磚和乘車人王同磊死亡,該事故責任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周旺承擔主要責任,死者包金磚承擔次要責任,死者王同磊不承擔責任。就賠償問題王同磊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旺、劉戰斗和天安保險公司賠償王同磊死亡造成的損失26.3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后,依法變更合同。”同時,劉戰斗在辦理保險時,在保險單上和保險公司明確約定:“被保險車輛轉賣、轉讓、贈與、變更用途等,應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批轉手續。”而周旺從劉戰斗手中購買該拖拉機后,既未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手續,也未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書面通知天安保險公司并辦理批轉手續,因此天安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劉戰斗作為事故車輛的登記車主,于20064月將該車轉賣給周旺,在事故發生時既不是車輛的支配者和控制者,也不是車輛運行利益的獲得者,因而劉戰斗在本案中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于王同磊死亡后造成的損失應由周旺按責任賠償。法院遂判決周旺賠償王同磊父母各項損失11.8萬元,駁回王同磊父母對劉戰斗、天安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周旺也因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該案提醒廣大二手車買賣者,在二手車買賣成交后一定要及時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同時要辦理車輛保險變更手續,否則在此期間一旦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就只能由自己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