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427,江蘇省建湖縣法院執行局曾書明副局長帶領執行人員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微山支行,將該行入戶的被執行人微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帳上28萬元的存款予以扣劃,使13年未結、請示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貨款糾紛案件成功執結。

19945月,建湖縣某物資公司與微山縣工商局勞動服務公司發生貨款業務往來,微山縣工商局勞動服務公司計欠建湖縣某物資公司254948元。1994年,原告向建湖縣人民法院起訴并勝訴。

952月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因開辦單位微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勞動服務公司的資產擅自處理而未履行生效判決,該院于954月變更微山縣工商局為被執行人。此后,建湖法院多次去山東執行,并查封了工商局的局長辦公室,遇到了該局同志激烈的阻擾,后又以拒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罪作出逮捕其法定代表人張某的決定。此時,被執行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經逐級請示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函告由建湖法院執行。

426,建湖法院執行人員再次赴山東微山縣。此次赴山東,執行人員改變過去先正面與工商局接觸,然后調查其財產的辦法,而是先到銀行查詢帳號后與被執行人交涉。當執行人員查詢到被執行人在銀行上有存款時,立即進行了扣劃。至此,一件13年之久的執行陳案終于得到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