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趙春秀 發布時間:2014-06-24 瀏覽次數:1125
原告系某小區業主,被告系某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某小區開發商與被告簽訂《某小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乙方應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小區安全,做好防火防盜及自然災害的預防,切實保護小區業主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小區業主租用的停車位在約定為場地使用情況下車輛受損物業公司應否擔責。
一種意見認為物業公司不應擔責,因物業公司與原告之間就車輛停放并非保管關系,損害由第三人所致,物業公司不應擔責。第二種意見認為,物業公司對業主車輛雖非保管,但對物業管理范圍內的業主財產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存在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案按第二種意見判決是正確的。
本案首先應明確業主租用停車位與物業公司是什么法律關系。小區停車位為小區公共部位,為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可以以劃定停車位的方式收取部分費用并用于小區公共開支。實踐中,業主租用小區停車位有兩種類型,一種為保管關系,一種為場地使用關系。兩種關系物業公司的責任不相同,前者物業公司的責任重,即必須認真保管,保管結束應將原物毫無損害的返還,如有任何損失均應賠償。后者責任輕,保管責任由業主自己承擔,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責任,但應承擔物業管理協議和車位租用協議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即小區業主租用的停車位在約定為場地使用情況下,只要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合同中所約定的正常安全防范義務,沒有重大過錯行為,物業公司便可對丟失或毀損的車輛免責。如果物業公司未盡保安或安全防范職責義務,則應承擔一定的過錯賠償責任。
那么,物業公司過錯如何認定及責任如何承擔。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以合同約定和行業要求為判斷依據。本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應維持公共秩序,保障小區安全,做好防火防盜及自然災害的預防,切實保護小區業主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包括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而安裝能夠正常使用的監控系統既是物業公司進行安全監控、保障小區安全的方式之一,該監控系統不是擺設,不是用來哄騙業主,嚇唬盜賊的,而應切實發揮作用。本案的發生恰恰就能夠檢驗小區安全監控的效果,而事實是小區安全監控不能正常使用,由此,也可以推斷小區安全保障不到位。所以,對于承諾和事實上已實施監控的小區,未能保障監控系統正常有效運作,應認定物業公司存在過錯。在確定責任承擔時,應充分考慮物業公司的過錯與損失之間因果關系來確定。本案,業主的車輛損失已獲得保險公司部分賠償,物業公司并非實際侵權人,不是業主損失的直接造成者,物業公司在協議約定的責任范圍內,也不能避免相應損失,故不應由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僅應對監控不能正常使用而無法查找到侵權人從而使業主獲得全部賠償這一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物業公司僅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當的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