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3730分許,被告童某某醉酒后駕駛蘇HACBBB號轎車沿淮安市翔宇大道由南向北行駛至環宇路T型交叉路口南側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的姜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姜某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該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某大隊認定,童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能做到減速行駛,是造成該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童某某、某藥業公司與蘇某某、姜某某達成如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協議載明:1、甲方(童某某、某藥業公司)一次性賠償乙方(蘇某某、姜某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電動自行車修理費等費用合計陸拾肆萬元整(640000元)(含先期支付的叁萬元整),姜某的救護費憑票據由甲方支付;2、支付方式:協議簽訂后,甲方當日一次性支付人民幣伍拾壹萬元整給乙方。還欠的壹拾萬元,由甲方交到交警某大隊賬戶上,待乙方提供死者姜某的火化證明、戶口注銷證明等所有手續后從某大隊領取,乙方收到伍拾壹萬元賠償款后,無條件出具諒解書;3、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終結賠償,甲方付清賠償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無論交警某大隊對此事故責任作任何認定,雙方必須認可;4、乙方必須提供本案理賠所需的一切證明材料;五、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作為民事賠償之證,甲乙雙方不得反悔。落款:“甲方:童某某、某藥業公司,乙方:蘇某某、姜某某。”

 

后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0000元。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辯,對事故事實及事故責任及投保情況無異議,被告童某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事故發生后,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已經與本案的原告蘇某某、姜某某達成了賠償協議,協議約定的賠償款64萬元超過了受害人姜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根據法律規定所應獲得賠償款項,從我們目前查明的資料看,被告已經賠償了540000元。我們保險公司僅應承擔墊付責任,如果侵權人已足額賠償了受害人的相關損失,保險公司不應再支付賠償款。

 

庭審中,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原告沒有到庭,其代理人認可已經收到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賠償款540000元,另100000元是否收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稱不清楚。本院在庭審中告知原告,要求其在庭后2日內將是否收到賠償款的情況向法庭陳述,但其在一周內都沒有向法院舉證證明自己沒有收到余款100000元,也沒有向法院陳述其是否收到余款100000元。

 

另查明:被告某藥業公司系蘇HACBBB號轎車的所有權人,被告童某某在為某藥業公司履行職務過程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童某某發生交通事故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2mg/100ml,屬醉酒狀態。該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保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還查明:姜某系城鎮居民,姜某生前與蘇某某系夫妻,他們婚后生育一子姜某某。姜某目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為蘇某某、姜某某。

 

該案在處理過程中,有兩種分歧意見:

 

一種意見,保險公司作為承保方,對受害方的該損失理應賠償。

 

第二種意見,原告姜某某、蘇某某的訴訟請求應否支持,還得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

 

1、關于賠償協議的效力問題。賠償協議系原告蘇某某、姜某某與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自愿簽訂,協議中對于受害人姜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應獲得的賠償項目均已包括,故該協議應為有效。其次,協議約定的賠償款項為640000元,該款項已經超過了原、被告協議時法院正常判決確定的款項,如果被告按照上述協議給付賠償款,原告已經獲得了足額賠償。

 

2、關于原告蘇某某、姜某某是否已經獲得了全額賠償問題。本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材料反映,原告蘇某某、姜某某已經根據其與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履行了540000元。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沒有到庭陳述其是否將余款100000元付給本案原告。法官庭后電話詢問被告童某某,童某某回答已經支付給原告,但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原告蘇某某、姜某某的代理人于201341庭審時稱,原告是否收到上述賠償款不清楚。庭審過程中,本院要求其2日內將原告是否收到余款100000元的情況向本院作書面陳述,但至本院做出判決前,原告既未向本院說明其是否收到上述賠償款,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收到上述賠償款。故原告應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3、關于保險公司應否在交通強制保險限額內支付給原告蘇某某、姜某某120000元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所確立的損害賠償原則為填補原則,即損害多少,賠償多少。交通強制保險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權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后,因侵權人無力賠償或難以向侵權人求償的情況下,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治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雖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被告童某某系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如果因童某某、某藥業公司未能按照賠償協議付清賠償款,而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蘇某某、姜某某補足賠償款后,可對自己支付的款項依法向侵權人童某某、某藥業公司追償。結合賠償協議書第三條約定:“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終結賠償,甲方付清賠償款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原告蘇某某、姜某某在本案中無權再向被告童某某、某藥業公司及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蘇某某、姜某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