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97日晚,程某駕駛蘇H05D86轎車,沿市水渡口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47號路燈桿前路段,夜間駕車觀察疏忽,汽車左前部將在道路上從事保潔工作的王某撞倒,造成王某受傷及車輛損壞,王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915日程某與王某家屬簽訂一次性賠償協議。 923日,淮安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三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某、王某分別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死者王某的妻子和兒子卻在事后向清河區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向王某所負責的清潔路面中建二局和其雇主仲某追償。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被害者家屬是否能夠再次向雇主索賠存在分歧。

 

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中建二局將路面清潔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被告仲某,兩被告在沒有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情況下,要求王某等人在正常行駛的道路上從事高危險工作。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根據人賠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被害者家屬已經與交通事故肇事者達成調解協議,其損失已經得到補償,不能因此而獲得超額的賠償,股不能再向雇主索賠,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死者王某在工作時間按雇主仲某要求在工地大道從事道路清潔工作,因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在該案中涉及兩種法律關系,一種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法律關系,一種是雇員受害的合同法律關系。從法理上講,對于法律關系的競合,若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或者合同的特別約定,應選擇一種法律關系處理,基于一個損害結果應得到一個賠償。對于王某的死亡,原告作為死者的近親屬可以選擇侵權之訴、也可以選擇合同之訴。在2011915日,本案原告已經就王某的死亡以交通事故侵權的方式與肇事車輛駕駛員程某達成了協議,程某一次性賠償給原告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處理事故人員誤工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各種費用合計人民幣410000元,雙方就本起事故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就此滅失。

 

雇主對于雇員自己受到損害的賠償責任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雇員自己造成自身損害的,應劃分雇員與雇主的責任,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種是雇員因他人侵權造成損害的,雇員可以選擇雇主賠償也可以選擇侵權人賠償,這時雇主的賠償責任僅僅是一種替代責任,是法律給予雇員的一種選擇權利,即使雇員選擇了雇主賠償,雇主賠償后也有權利向侵權人追償。實質上本案是上述兩種情況的結合,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程某、王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即雇員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承擔50%的過錯,應當承擔本起事故損害的一半責任,故雇員向雇主索賠的限額為侵權人應承擔的責任,雇主可以就其承擔的賠償向侵權人追償。但在本次交通事故后,原告已與肇事車輛駕駛員程某達成賠償協議,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滅失,原告向雇主索賠已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