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高院:性侵未成年人犯罪84%為強奸和猥褻
作者:馬超 發布時間:2014-06-04 瀏覽次數:1527
29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全省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情況稱,全省未成年人犯罪數已經從2007年的8705人降至2013年的3073人,未成年人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數的比例也從2007年的11.73%下降至2013年的3.73%。
從統計數據看,近六年來,該類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強奸罪(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罪,分別占比為57.7%、26.5%,從2010年起,兩類案件的上升幅度較大。
據江蘇省高院刑一庭法官吳萬江介紹,從統計數據看,近六年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強奸罪(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罪,分別占比為57.7%、26.5%,從2010年起,兩類案件的上升幅度較大。
此外,江蘇省高院今天還公布了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典型案例,令人發指的薄曉礦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幼女被判死刑一案位列其中。
2009年3月5日6時許,被告人薄曉礦攜帶鋼管進入東海縣牛山鎮雨潤公司西門西側的女廁內,用鋼管猛擊正在廁所的被害人朱某(女,1996年11月7日生)頭部數下,致其當場昏迷,后又將昏迷的朱某拖至公廁北側一小房內實施奸淫。2009年4月8日被告人薄曉礦被抓獲。經法醫鑒定:朱某系顱骨骨折,為重傷;且顱腦外傷導致中度智能障礙,屬人體損傷六級殘疾。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薄曉礦采用暴力手段強行奸淫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依法應從重處罰,且情節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應予嚴懲。被告人薄曉礦在刑滿釋放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認定被告人薄曉礦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作案工具鋼管一根。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同意連云港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核準被告人薄曉礦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