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虛設公司現象應引起重視及對策建議
作者:孫興旺 發布時間:2012-07-17 瀏覽次數:478
今年以來,港閘法院在審理一些涉及當地鄉村公司的民、商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轄區內部分鄉村內虛設公司的現象十分普遍。由此帶來的社會和法律問題應引起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
一、現象原因分析
1、“招商引資”考核過濫。相關政府部門為了發展和搞活地方經濟,對一些“招商引資”指標、任務的下達由于調研不夠且監管考核不到位,致使一些鄉村干部明知其所在鄉村并不具備完成較高招商任務的能力和條件,為求趨利避害,仍利用可控社會資源大批虛設公司上報政績。
2、“制假販假”有利可圖。虛設公司不僅能為有些鄉村干部帶來所謂的政績,而且還能謀取上級主管部門的物質獎勵。再加上利用手中掌握的鄉村資源(資金、土地、房屋、人力資源等)優勢協助幫人虛設公司還能夠“額外”獲利,也是該現象出現的誘因。
3、“監管漏洞”有機可乘。目前,公司設立的行政監管門檻太低。如驗資報告、公司經營場所、公司章程、股東人員組成、股東出資協議等公司設立必備條件造假、冒用、代辦現象十分突出。公司登記事前、事后監管缺失。為鄉村虛設公司現象的頻發提供了便利。
二、社會、法律危害
1、有損政府形象。招商引資的目的是發展地方經濟、造福一方百姓。但鄉村組織和干部通過公司制假、報假手段換取的所謂“政績”,將直接降低當地政府和官員在社會和群眾中的公信力,有損當地黨委、政府的形象。
2、影響社會穩定。虛假或協助他人虛假注冊公司,一旦這些“皮包”公司失控進入社會經濟領域,必然造成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進而造成因鄉村集體經濟利益受損引起村民不滿和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目前,港閘法院就已經出現了類似案件,處置十分被動。
3、破壞法律秩序。我國《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將虛設公司行為界定為違法行為并予以嚴厲打擊。而一些鄉村組織及干部為了一點局部利益或一己私利,置法律法規于不顧,公然帶頭違法,嚴重破壞了現行的法律秩序并損害了法律尊嚴。
三、建議及對策
1、立即調研和清理。鑒于一些鄉村和干部虛設或協助他人虛設公司的違法行為雖已經發生,但尚未暴露出其危害,還有糾正和清除的可能。建議相關部門應緊急組織調研和清理,及時協助所轄鄉村排查隱患并立即消除。
2、政策調整和引導。經濟主管部門應擔負起審查和監管的責任,特別是對一些嚴重違背經濟發展規律的招商引資指標要立即修正,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的政績觀。要依法、科學、有效引導鄉村組織發展經濟、增收增效。要及時追究和嚴懲在招商引資中違法違紀及造成嚴重后果的鄉村干部,清除害群之馬。
3、加強監管和堵漏。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村干部的組織和群眾監督,特別是對村組織公章的使用、公共集體資金的使用和去向建立嚴格的審批監管機制。工商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鄉村開辦企業的監管力度,加強對登記漏洞的審查和核查,嚴防虛假企業的出現。
4、構建聯動和協調。人民法院要著重發揮社會矛盾糾紛“晴雨表”作用,及時將發現的類似問題向各級黨委、政府匯報和反映。在提出司法建議的同時,主動配合各級黨委、政府聯動和協調解決問題的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