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法院在刑事審判實踐中發現,部分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依法應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的短刑期罪犯,看守所因各種原因不予接收,或經數次送押后才予以收押,導致執行困難。2011年至今,該院近10名罪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遇到障礙。

 

一、難點

 

一是罪犯患有傳染性疾病,但經鑒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看守所要求法院出具醫學證明證實該部分罪犯不再具有傳染性后再行收押。部分罪犯因經濟困難無法接受較好的治療,導致治療時間長,無法按照要求及時收監。部分罪犯對于法院要求其進行階段性疾病傳染性檢測有強烈抵觸心理。

 

二是罪犯因逃避法律制裁,實施吞釘、割腕等自傷自殘行為,看守所認為難以保證此類罪犯在所內安全執行,而不予收監。但根據《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及《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對于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且此類罪犯中,部分人社會危害性較大,不予收押有重新犯罪的危險。

 

三是罪犯因患有疾病,需接受治療,獨立生活有一定困難,看守所不予收監。但因罪犯疾病程度及生活自理能力經鑒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按照規定刑罰執行機構不得以健康原因拒收,應一律收監執行,并對其進行治療。

 

二、原因分析

 

一是看守所收押機制有待完善。看守所收押范圍實踐中不夠明確,與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之間存在空隙。不予收押決定的做出具有隨意性,無相對固定的程序,且對該類決定監督不力。

 

二是看守所監管環境有待提高。對于患有傳染性疾病的罪犯,看守所未建立足以對該罪犯實施隔離的監管環境。對于患有疾病但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罪犯以及自傷自殘罪犯,看守所尚不能滿足治療、護理和監督的多重要求。

 

二、對策及建議

 

一是立法部門完善相關規定。立足司法實踐,明確收押范圍,實現看守所收監執行范圍與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無縫對接,完善收押程序,杜絕不予收押罪犯的隨意性,確保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及時收監。

 

二是法院堅持寬嚴相濟政策。對身患疾病的被告人,如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同時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則優先考慮非監禁刑。如確實不具備緩刑條件,且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及時將執行材料交付執行機關。

 

三是執行機構改善羈押環境。確保看守所等執行機關羈押條件得到改善。對患有傳染性疾病罪犯實行隔離羈押;對自傷自殘罪犯,予以密切監護;健全醫療設施,提高看守所醫療水平,使部分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患病罪犯在看守所內得以醫治。

 

四是檢察院充分發揮監督職能。檢察機關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強化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如果罪犯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但未及時收監,或監外執行的條件消失后未及時收監,檢察院應當提出意見,要求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