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運用法律進行定紛止爭維護社會穩定的裁判人。法官精英化是指法官群體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以專業化和職業化為背景,在法律素養、實踐能力、人文精神和人格品質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對社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并因此而獲得社會的高度評價與尊重,具有法律保障下的優厚地位。法官平民化是指法官群體適應平民化社會的要求,以親民、愛民、為民的理念服務人民群眾,以獲得社會的高度評價與尊重。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人民法院應當培養什么樣的法官?大家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人認為基于法官職業的特殊性,必須要從精英化角度出發,將法官打造成業務精通、能力出眾的精英司法群體,以適應當前日益復雜的訴訟環境和獨立審判的要求。也有人提出,人民性是法官的根本屬性,也是其服務宗旨所在,對法官的培養當以人民性為根基,強調法官親民、敬民、愛民,培育為群眾排憂解難的平民法官。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

 

一、時代發展需要法官精英化

 

精英”(英文為elite)一詞,是西方社會學中的專門用語,系指社會上具有卓越才能或身居顯著地位并有影響作用的杰出人物。現代精英群體是現代社會分層的產物。在人類歷史發展中,幾乎所有的社會都存在分工進而存在分層現象。因為某些社會角色需要由難得的天才或經過長期訓練的人來扮演;而一個社會要有效地行使功能,就必須想方設法吸引那些有天才、有能力的人來扮演這些角色,必須向它們的扮演者提供財富、權力、聲望,或三者兼而有之,以鼓勵人們去承擔這些角色。在全部社會階層中,社會影響力和社會事務的決定與管理,在客觀上總是集中于少數群體之中,這就是通常所謂的“精英治理”模式。

 

精英治理模式是文明社會的產物,每個社會文明都需要一定的社會秩序,而社會秩序的穩定,就需要一定的管理機構。馬克思說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反作用于經濟基礎。法官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一部分,亦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遠古社會,因社會關系相對簡單,法律的運用比較少,糾紛的解決主要是叢林法則在生效。到奴隸社會,也制定法律,也有適用法律的機關。但那時的法律,還不向社會公開,保持所謂的神秘性和殘酷性。到了春秋時期,鄭國的鑄刑書、鄧析造“竹刑”、晉國鑄刑鼎,法律才正式對外頒布,去掉神秘面紗,逐漸向封建社會法制過渡。到清末沈家本主持修訂法律,才正式將刑民法律區分,進入資本主義法制時期,南京國民政府時期修訂的六法全書,是中國資本主義法制發展的最高峰。新中國成立以后,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全面廢除了六法全書,逐步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制制度??梢哉f,中國的法制進程是符合社會潮流發展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人民的選擇,社會主義法制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進入當今社會,社會分工愈來愈細,對人的要求越來越嚴。法官這一職業作為當今社會分工的一個產物,社會對其要求也愈來愈高。資本主義國家選擇的法官制度無一不是走精英化之路。比如美國,法官制度要求法官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都是由社會精英分子組成,要求法官慎獨。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家,也要求法官是社會的精英分子。

 

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我們,需要什么樣的法官呢?筆者認為,我們同樣需要精英型法官。我們國家的社會分工亦愈來愈細,社會矛盾亦愈來愈復雜,新類型的糾紛層出不窮,社會需要高素質的法官,需要精英型法官。法官執掌法律,維護正義,肩負法治重任,這一角色自然也應當“吸引難得的天才”來擔任。法官的精英化,是法律職業專門化的必然要求;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獨立的基本前提;法官精英化,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保障;法官精英化,是提升職業素養、增強職業信仰的重要途徑。法官精英化目標的實現,要求社會必須進行觀念和制度兩個層面上的建設。

 

二、人民屬性呼喚法官平民化

 

誠如前文所述,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是在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體性質決定了我國的法官制度的性質,即我國的法官制度的性質是人民性。我國的法官隊伍必須服從于、服務于人民大眾。構建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亦要求我們必須真正落實司法為民的宗旨。將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口號落實到實踐工作中。法官的平民化使法官能主動走出法庭,到人民群眾中去。法官的平民化使法官能夠正確認識從事法官職業的自我價值與社會價值,防止資產階級腐朽沒落思想干擾審判,有利于法官廉政建設。法官的平民化有利于在司法實踐中使天理、國法、人情有機結合起來,能動地化解人民群眾的內部矛盾。法官的平民化,不僅要求法官要有敬民、為民、愛民的思想,也要求法官將這些思想體現到工作之中。

 

三、法官精英化與平民化的統一

 

法官這一職業作為社會分工的產物,由于法官角色的特殊性,要求法官必須走精英化的路徑。但作為社會主義國家,人民只存在分工的不同,各行各業并無貴賤之分。在我國,法官的精英化,是指法官隊伍建設應當走高標準、嚴要求,造就一批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法官的平民化,是指法官服務意識的平民化。精英化是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目標所指,平民化是人民法官人民性屬性的要求所在。因而,法官的精英化與平民化實際不是兩個相互沖突不可調和的命題,我國國體的人民性將法官精英化與平民化之間搭建了一個互動的平臺,使法官精英化與平民化實現了真正的統一。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對于法官的培養,要切實注重平民化與精英化的有機結合,在始終堅持人民性屬性的同時,也要推進法官隊伍專業化、職業化進程,鑄造精英法官隊伍,方能更好地與民便利、為民服務,讓人民群眾滿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