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網上購物興起,呈突飛猛進之勢。網上購物的基本流程就是買家下訂單→賣家通過快遞發貨→快遞公司送貨→買家簽收并支付款項。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是誰的責任呢?

 

在整個購物過程中,存在著兩個合同,即賣家與買家之間的買賣合同,賣家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

 

《物權法》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在傳統的交易中,當賣家把動產交付給買家時,買家就擁有所有權,也就相應的承擔所有物滅失的風險。賣家承擔交貨前的風險,買家承擔交貨后的風險。而在新興的網絡購物中,賣家將貨物交給作為承運人的快遞公司時是否意味著也隨之將風險轉交給買家?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當賣家將快遞交付承運人時,標的物的風險就轉移給了買家?!逗贤ā贰〉谌僖皇粭l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雖說,在途貨物的毀損、滅失由承運人承擔責任,但是買家與承運人之間不是運輸合同的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買家無權向承運人主張權利,只能寄希望與賣家,而此時的賣家對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已經不再承擔責任,因此買家此時只能自認倒霉。

 

即使作為承運人的快遞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其該賠償數額也是有限的。

 

201331起施行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也就是說快遞毀損或者滅失,在快遞沒有購買報價的情況下,承運人最多支付資費的三倍作為賠償,而按照現在快遞業的行情,資費大部分在10元左右,賠償數額遠遠低于物的價值。

 

與傳統的買賣方式相比,雖然網絡購物具有方便、快捷等優勢,但是也有更大的風險。若快遞物毀損或滅失,風險由買家承擔,即使由作為承運人的快遞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其賠償的數額也遠遠低于購買物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