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部門預算信息公開

  部門概況

  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18、南京鐵路法院和徐州鐵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理范圍的若干規定》指定的專屬管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10號文的規定,受理國家鐵路和合資(地方)鐵路,涉及江蘇省11個地級市、安徽省5個地級市,營運里程約2100公里。寧杭城際、寧啟鐵路復線建成運營后,部分線路及江蘇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對本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強制執行,并辦理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案件。

  二、2014年主要工作任務與目標規劃

  2014年,我們將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個目標,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這條主線,把深化司法改革貫穿于法院工作各方面各環節,更加積極主動地投身“平安江蘇”、“法治江蘇”建設,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扎實做好審判執行工作,大力提升自身建設水平,推動江蘇法院工作在現有基礎上全面提檔升級,為全面深化改革推進“兩個率先”營造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

  一是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的政治權威,堅決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勇于抵制任何挑戰法律底線、破壞法律實施、干擾公正司法的行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確保中央和省委政令暢通。把學習領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省委十二屆六次全會精神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的要求上來,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落實行動中去,切實增強深化改革的使命感責任感。牢固樹立法治思維,認真踐行法治方式,遵循司法審判工作規律,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不斷推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

  二是充分發揮司法審判職能作用。按照中央和省委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進一步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妥善審理與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密切相關的各類案件,為加快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先進文化、和諧社會和生態文明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注重通過裁斷糾紛、定分止爭,調控社會關系,規范社會秩序,樹立社會規則,發揮好司法對社會主體行為的引導、示范、評價和規制作用。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嚴懲各類嚴重刑事犯罪,妥善化解利益格局調整中引發的各類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三是深入推進司法改革。準確把握司法改革的方向、原則和重點,以目標為指引、以問題為導向、以實效為檢驗,積極探索,穩妥推進,不折不扣地把中央和省委的決策部署落到實處。深入開展調查研究,針對人財物統一管理、審判責任制、法官專業化、司法公開、涉訴信訪改革等重要問題進行深度調研,盡快形成全省法院新一輪司法改革的具體思路,積極為最高法院出臺“四五”改革綱要提供意見建議。按照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的要求,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規范司法權運行,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開展知識產權專門法院試點工作,探索建立行政訴訟案件、涉資源環境案件專門化審判工作機制。繼續做好涉法涉訴信訪制度改革相關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強銜接配合。

  四是認真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切實加強資源環境、食品安全、非法集資等民生案件的審理工作,切實維護涉訴民生利益。加強行政審判工作,依法平等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加大解決執行難的力度,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建設,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反規避執行措施。扎實開展涉訴信訪工作,推動把解決涉訴信訪問題納入法治軌道。堅持合法自愿原則開展訴訟調解,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系,充分發揮這兩種審判方式的作用和優勢。科學配置司法人力資源,繼續推行案件繁簡分流,抓好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積極推行專業化審判模式,努力做到快捷高效辦案。進一步統一立案審查條件和標準,規范訴前調解工作,暢通群眾訴訟渠道。加強訴訟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改進服務態度,規范服務行為,努力消除群眾訴訟障礙。

  五是全力把公正司法落到實處。把審判執行工作作為法院主業,強化各級法院領導抓審判、保公正的責任。進一步突出審判管理的導向作用,科學確定審判管理工作職責,加大對審判權內部運行的監督管理力度。進一步提高審判質量,規范法律適用,嚴格裁判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提高庭審質量,努力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裁判處理公正,審判程序合法,法律文書規范。進一步加大司法公開力度,積極拓展司法公開的范圍,加快司法公開平臺建設,著力提升司法審判透明度。進一步抓好新媒體環境下的新聞宣傳工作,提升全省法院公正司法的傳播力影響力。進一步強化依法糾錯的責任,堅決防止和依法糾正錯案。

  六是進一步加強法院隊伍建設。深入開展第二批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持不懈抓好中央八項規定、省委十項規定和省法院七項規定的落實,建立領導班子聯系群眾的常態工作機制,大力改進調查研究方式方法,切實改進文風會風;進一步改進審判作風,抓好司法規范化建設,加強對法官的司法禮儀訓練,堅決克服少數干警對當事人態度生硬、推諉扯皮等現象。強化司法能力建設,推進法官教育培訓的制度化、規范化,著力提高廣大法官駕馭庭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化解矛盾等各方面的能力。完善和落實法官職業保障措施,提升法官職業尊榮感。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進一步增強廉政教育實效,認真落實“一崗雙責”制度,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從嚴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切實把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和嚴格查處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七是進一步夯實基層基礎。始終堅持面向基層、服務基層、建設基層的方針,繼續加強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的規范化、信息化和基礎設施建設,深化信息技術的有效應用,著力改善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辦案條件,協調解決基層基礎建設欠債等問題。積極改善基層法官的工作和生活環境,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提高基層法官職級比例和生活待遇,切實解決基層人才流失、法官斷層等現實問題。加大對基層法院工作的指導力度,建立健全上級法院法官到基層交流任職制度,幫助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不斷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此外,繼續扎實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海各項工作,不斷提升工作水平和實效。

  三、機構設置及職責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內設 27 個職能部門: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政務工作;督辦院黨組會議重大決策、決議的落實情況;負責有關案件的督查;院長人民來信、 省委書記信箱 、省人大主任信箱辦理;負責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社會各界人士的聯絡工作;協調辦理省人大代表建議和省政協委員提案;負責院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機關公務接待活動;歸口管理全省法院外事和港澳臺工作;負責省法院機關的保密管理與全省法院的保密指導工作;負責省法院各類文件、傳真、電報的流轉和公文傳輸,以及全院各類文件印刷、套紅蓋印、裝訂和復印;負責省法院機關值班工作安排、大事記的收集編寫;負責省法院咨詢委員會的會議、調研、考察和日常工作;負責省法院機關檔案管理、律師閱卷、報刊收發、圖書資料管理等工作。

  (二)法官管理處  負責對下級法院干部人事工作和隊伍建設相關工作的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包括協助院黨組協管中院領導班子,協調、管理全省法院人員、機構編制;指導全省法院人民陪審員工作;負責全省法院人事數據信息統計與分析,承擔相關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援藏援疆援青相關干部人事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公務員招錄審核及人員補充審核工作,初任法官、法官等級審核及司法警察警銜首評和晉升審核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執行公務證、因公犧牲法官慰問金上報和發放等工作。

  (三)組織人事處  負責省法院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交流、考核、任免、工資福利、出國出境審查、退休等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省法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承辦省法院初任法官見習、法官等級管理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管理、人事信息采集分析;負責組織崗位目標考核等管理工作的實施;擬定省法院人事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四)教育處  負責全省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法院評先創優、表彰獎勵、法院文化、黨建和各項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全省法院培訓機構與社會聯合辦學計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法院各類人員的教育規劃、年度培訓計劃和相關規章制度,并會同法官學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以及對各中院培訓機構的考核等工作。

  (五)立案第一庭  負責省法院各類一、二審案件、減刑假釋案件、審判監督案件的審查立案和受理;負責案件管轄等程序性案件的審理;負責訴訟指導、訴前保全等訴訟服務及全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工作;負責訴調對接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負責省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社會矛盾化解工作領導小組司法調解工作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立案第二庭  負責集中處理、交辦、督辦全國人大、中央處理信訪突發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中央政法委交辦、督辦的重點信訪案件工作;負責省法院信訪案件審查、處理、移送立案;負責經省院裁判、復查案件的報送甄別;負責信訪終結審核報備;負責案件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涉案、涉訴來信、來訪的處理、接待工作;負責對省法院涉訴信訪工作的指導、管理和協調工作等。

  (七)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依法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第二審刑事案件;對不服中級法院刑事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再審或駁回申請;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負責涉少案件審判和全省少年法庭指導工作;負責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

  (八)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依法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刑事案件;依法審判涉外、涉港澳臺、涉僑以及涉邪教犯罪第一、二審刑事案件;對不服中級法院刑事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再審或駁回申請;負責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工作。

  (九)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依法審判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第二審刑事案件;對不服中級法院刑事申訴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再審或駁回申請;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十)民事審判第一庭  負責依法審判有關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物權、侵權賠償、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糾紛、農村承包等第一、二審民事案件;不服中級法院民事一、二審、再審生效裁判(房地產糾紛、民間借貸、婚姻家庭類糾紛;揚州、泰州、南通、徐州、淮安、鹽城、連云港、宿遷八市的勞動爭議類)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決定提起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和相關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工作。人民法庭工作指導辦公室并入民事審判第一庭。

  (十一)民事審判第二庭  負責依法審判合同、公司、破產、票據、保險、證券、期貨等第一、二審民商事糾紛案件;對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商事一、二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商事審判工作和相關商事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工作。

  (十二)民事審判第三庭  負責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有關涉外、涉港澳臺第一、二審商事糾紛案件;對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涉及知識產權、涉外、涉港澳臺商事一、二審生效裁判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提起再審或裁定駁回申請;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知識產權、涉外、涉港澳臺商事審判工作。

  (十三)行政審判庭  負責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各類行政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行政賠償案件;審判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申訴案件的復查和決定再審的案件,決定提起再審或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非訴強制執行的行政案件,裁定是否準予執行;對于立案庭移送的行政訴訟管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或指定管轄;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行政案件審判工作。根據中共江蘇省委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發〔2001〕18號),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與行政審判庭合署。

  (十四)審判監督第一庭  審查不服省法院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依職權審查不服省法院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交、督辦的不服下級法院刑事一、二審生效裁判的申訴案件;審理各類刑事、民商事再審案件;審理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再審而提起上訴的刑事、民事案件;對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進行審查;審查省人民檢察院對省法院生效民事、行政案件的檢察建議;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對口監督指導下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五)審判監督第二庭  負責民事再審審查的專門機構;對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一、二審生效裁判(除房地產、民間借貸、婚姻家庭以外的普通民事類和南京、蘇州、無錫、常州、鎮江五市的勞動爭議類)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對不服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生效裁判的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對上級機關和省法院領導交督辦的不服下級法院一、二審生效裁判的民事申請再審案件進行審查;對省人民檢察院建議再審的民事案件進行審查;監督指導下級法院民事再審審查業務等。

  (十六)審判監督第三庭  根據省編辦《關于省法院部分內設機構更名的批復》(蘇編辦復〔2013〕136號),成立審判監督第三庭。主要職責是:負責各類申請再審案件的審查工作

  (十七)執行局  執行省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省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向省法院申請復議的案件;對當事人不服下級法院的執行申訴、投訴進行審查;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法院執行工作。

  (十八)研究室  協助院黨組組織開展重大司法調研活動;牽頭組織推進司法改革工作;負責本院重要文稿、文件起草和發文審核工作;負責本院工作信息編報編發工作;負責統籌、管理、協調全省法院的應用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調研工作,組織開展全省法院重點調研課題、學術交流和論文研討活動;負責全省法院司法建議組織指導工作;負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審判研究》編輯工作;負責全省法院指導性、參考性案例的編報工作,負責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地方性法規等草案的修改論證工作;負責全省法院參與實施社會管理創新工程、平安創建、法治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院黨組布置的其他工作。司法改革辦公室并入研究室。

  (十九)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審判委員會日常事務辦理和決議事項督辦,指導全省法院審判委員會改革工作;負責審判質效評估,審判運行態勢分析;負責審判流程管理,包括審限管理、審限提示、審限考評、超審限案件登記督促等;負責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包括庭審質量評查、裁判文書評查、全省法院案件評查工作的匯總上報等;負責司法統計工作,包括司法統計數據的監督、管理、報表編制和報送等;負責審判績效考評,制定科學合理的中級法院審判績效考評機制;負責司法公開的相關工作;案件督辦:主要負責院長人民來信處理,重點案件督辦;負責全省法院各類案件延長審限審批工作;對下級法院相關業務的指導,院黨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十)新聞辦公室  負責全省法院重大活動、重要工作、重要會議精神等各項審判工作的新聞宣傳以及全省法院隊伍建設進展情況和先進典型的新聞宣傳;負責輿論引導工作;負責新聞發布工作;協調各級新聞單位采訪;負責省法院網站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全省法院新聞宣傳工作。

  (二十一)司法警察總隊  保障省法院司法安全和維護審判、執行、涉訴信訪等安全秩序的神圣職責;依法履行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檢查,協助執行、機關安保警務等職能。

  (二十二)技術處  負責信息技術和司法技術工作。信息技術:負責全省法院信息化工作建設、計算機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等工作;負責省法院信息化工作建設和設備管理、維修等工作;司法技術:負責全省法院司法鑒定對外委托、技術審核咨詢和對下業務指導等工作。

  (二十三)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  負責省法院機關經費預算的申報、決算的編制和各項費用的收支管理,機關大樓物業管理、房屋維護以及動力設備的維保和安全管理,院機關固定資產的采購管理、辦公用品的購置發放,以及審判執行等各項公務用車的調配保障和車輛的日常管理等各項行政總務工作;指導下級法院的財務、裝備、審判用房建設等工作,負責全省法院武器、彈藥、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的購置配發和監督管理。

  (二十四)監察室  檢查全省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開展司法廉潔和遵紀守法的教育;制定和完善廉政制度,檢查全省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執行廉政制度的情況;受理對全省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違紀行為;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不服紀律處分的復議和申訴;開展審務督查工作;領導全省法院監察業務以及廉政監察員監察業務工作;履行省紀委駐省法院紀檢組監督、查辦案件、組織協調等職責。

  (二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黨建工作;負責機關黨委、紀委、團委、工會、婦委、統戰日常事務;負責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和青年法官協會日常事務;統一指導機關工、青、婦等群團工作。

  (二十六)老干部處  負責組織省法院退(離)休干部參加有關會議和政治活動;做好老干部信息管理工作;負責退(離)休干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安排;積極組織退離休干部開展法律咨詢、文化、健身等社會活動。

  (二十七)江蘇省法官培訓學院  承擔全省法院系統法官的任職資格培訓、法官續職培訓、法官晉級培訓、人民陪審員培訓、司法警察、司法政務等其他工作人員的培訓,并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法官學院委托的其他培訓任務。

  四、編制依據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據省財政廳關于省級部門預算編制總體要求,堅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 “厲行節約、制止浪費;激活存量、優化增量;依法理財、公開透明” 原則,對預算編制的內容和方法統一按財政規定,做到編制數據完整、準確、及時。

  1、人員支出預算按國家和省有關人員支出的相關政策規定據實核定。在職人員按編報預算時的編制人數和實際人數核定;離退休和其他人員按編報預算時的實際人數核定。

  2、商品和服務支出預算按照省財政廳公布的綜合定額標準核定。商品和服務支出的明細項目金額,在單位商品和服務支出綜合限額內,根據省財政廳公布的分項指導定額標準和單位上年實際決算情況編報。

  3、專項支出預算編制,根據《江蘇省省級財政專項管理辦法》要求,結合部門工作的實際需要,對專項支出的明細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分析測算,確保項目實施達到預期目標的情況下,在部門收入預算控制限額和部門專項財政撥款控制限額內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201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部門預算安排情況

  一、收入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收入總預算數24443.8萬元,其中:省法院機關22256.54萬元,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173.78萬元,徐州鐵路運輸法院1013.48萬元。2014年預算總收入中公共財政撥款資金18497.7萬元、預算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4980萬元、其他收入10萬元,上年結余956.1萬元(2014年動用948.62萬元),預算總收入較上年增長5.8%。

  二、支出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年支出總預算數24443.8萬元,其中:

  1、基本支出14552.97萬元。省法院機關12759.79萬元,南京鐵路運輸法院1005.4萬元,徐州鐵路運輸法院787.78萬元。

  2、項目支出9700.43萬元,用于審判、執行、司法救助等業務經費3471.5萬元(根據以前年度支出情況及辦案成本測算而得);司法分類管理改革經費400萬元;辦公設備及執法用車報廢更新購置費783.17萬元,較去年增加128.39萬元,主要是增加鍋爐更新改造經費;信息化建設及維護經費1384.2萬元;江蘇法官學院教學及法院系統人員培訓經費975萬元;物業管理、后勤保障及辦公用房租賃等經費1919.96萬元;扶貧及援疆援藏援青經費380萬元;南京、徐州2家鐵路運輸法院項目經費386.6萬元。

  3、預留機動182.92萬元。

  4、滾存結余結轉下年7.48萬元(南京鐵路運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