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有記”告“奇芳閣” “九蜂堂”告“老山”
作者:陳菲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次數:1251
4月26日是第1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昨日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3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藍皮書(中英文版)的主要內容,公布了10大典型案例。記者了解到,去年江蘇省各級法院共審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9131件,刑事案件420件。新收一審民事案件中,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糾紛案件仍居前三位,分別為3486、3051和818件。
在這次公布的10大案例中,有3起案件來自南京,其中,老字號“蔣有記”告“奇芳閣”案、“九蜂堂”告“老山”案受到廣泛關注。
“蔣有記”告“奇芳閣”
“蔣有記”系南京老字號,主營牛肉鍋貼和牛肉湯,秦淮八絕之一,該字號由蔣玉友的祖父于解放前創立。
1980年,南京夫子廟飲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夫子廟飲食公司)的前身南京市飲食公司秦淮區公司蔣有記包餃店恢復了貢院西街12號“蔣有記”餐館的經營,期間企業名稱和經營地址多次變更,但該餐館一直由夫子廟飲食公司及其前身、夫子廟飲食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南京清真奇芳閣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芳閣公司)經營。
2004年,蔣玉友、夫子廟飲食公司于同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蔣有記”商標。后蔣玉友成為“蔣有記”商標的申請人,該商標于2011年5月21日被核準注冊。事后,蔣玉友認為夫子廟飲食公司、奇芳閣公司等明知其享有“蔣有記”商標專用權,仍然一直使用該商標從事經營活動,故訴至法院,要求二者停止使用“蔣有記”商標,賠償損失5萬元等。
法院認為,夫子廟飲食公司并非是在蔣玉友的商標注冊后才使用“蔣有記”標識,不存在違背商業道德,屬善意使用。但為規范正常市場秩序,夫子廟飲食公司只應在貢院西街12號“蔣有記”餐館原址繼續使用“蔣有記”商標,且不得改變該未注冊商標的標識和擴大經營區域及規模,在使用中還應加上適當標識,以便與蔣玉友的注冊商標形成區分。
而位于升州路的“奇芳閣”餐館因其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該餐館有在先使用“蔣有記”標識的事實,故奇芳閣公司侵犯了蔣玉友享有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法院判決:奇芳閣公司立即停止在升州路“奇芳閣”餐館使用“蔣有記”標識,賠償蔣玉友2000元,同時駁回蔣玉友其他訴訟。
具有復雜歷史淵源的商標或老字號等商業標識的司法保護問題,一直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熱點問題。
該案“蔣有記”老字號及商標經歷了復雜的歷史沿革,故在處理此類商標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在充分考慮歷史、政策等因素和使用現狀的基礎上,根據誠實信用、維護公平市場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雙方的權利沖突,不宜簡單地認定構成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但是,為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可以要求善意在先使用的夫子廟飲食公司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且不得改變原有標識和擴大經營區域及規模,在使用中還應附加區別性標識,以避免消費者的混淆。
因為一只熊,“九蜂堂”告“老山”
南京九蜂堂蜂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蜂堂公司”)成立于1997年10月26日,其于2007年10月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小熊立體商標。
2010年2月21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自2009年至今,九蜂堂公司在其生產的蜂蜜上持續使用該立體商標。
2009年下半年,九蜂堂公司發現南京老山營養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老山公司”)在相同的蜂蜜商品上使用了與該立體商標近似的商標(小熊瓶形),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老山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3.4萬元。
老山公司認為,其并未將小熊形象的包裝瓶作為商標使用,只是作為商品的包裝使用,且被控侵權商品本身附著了“老山”牌商標,與原告“九蜂堂”標識構成區別。
法院認為,涉案立體商標的外部表現形狀是小熊的瓶形,本身是商品容器的立體形狀,由于小熊瓶形屬于非常用包裝,其獨特的形狀具有顯著特征,消費者逐漸會將該產品外包裝、外形與特定廠家生產的產品聯系起來,故該形狀已經起到區別、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此外,老山與九蜂堂皆為南京的蜂產品生產企業,兩者的商品往往會陳列在同一貨架上,當消費者在同一種商品上看到近似的包裝時,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
據此,法院判決老山公司停止侵權、賠償九蜂堂公司損失6萬元。
盡管我國商標法明確規定保護立體商標,但立體商標的侵權判斷一直是商標審判領域中的難點問題,因為立體商標與傳統商標有很大不同。對于一部分立體商標而言,其本身就是用來包裝產品的,或者是該產品的外形。在進行立體商標的近似性判斷時,應當重點關注三維標志本身是否具備顯著性。該案的裁判結果符合立體商標重點保護“三維標志”本身的立法原義和立法目的,對立體商標的保護范圍及近似性判斷所作的積極探索,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同時也充分體現出商標法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立法精神,是為了盡量劃清不同市場主體之間商業標識的界限,在保護商標專用權人商譽的同時,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