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為”對法官的啟示
作者:周宏 周陳華 發布時間:2014-04-24 瀏覽次數:2224
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不斷加快,法官在社會公眾心目中的地位正逐步提高,其被賦予了崇高的權威,也被寄予了更高的角色期待。這必然要求法官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有所作為,優質高效地辦理好每一個案件。
所謂“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在中國哲學史上,道家主張“無為而治”,將“無為”視為從事一切社會活動的基本準則,并認為“為無為,則無不治”。對法官而言,“有為”很重要,也很有必要,但不能絕對化、片面化。從先賢的思想中汲取“無為”的智慧,并和“有為”一起,兩者互補融通,從而更有益于鋪就法官的成功之路。
其一、尊重規律。歷史上,西漢初年,行黃老之術,推崇無為而治,典型莫過于“蕭規曹隨”。然而,無為并不是無所作為,而是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之上,充分借鑒前人的經驗成果,對社會發展進行引導。
實踐中,案件的表現形式雖然千變萬化,但在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心理的把握、庭審節奏的控制、送達的技巧等等方面,總蘊藏著一定的規律性。法官的司法技藝要達到庖丁解牛般的游刃有余,首先就要對各類案件的審判規律有熟練的把握,在充分考慮普遍性的同時因案制宜地化解矛盾。法諺云: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這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實踐中積累經驗,另一面則需要對前輩、同事的經驗進行學習、借鑒和傳承。
其二、慎用權力。權力具有兩面性。司法權也不例外,它也可能滋生出“合法傷害”的潛規則——表面上合法合理地使用權力,實則在利用權力欺壓良善、獲取非法利益。老子講“治大國若烹小鮮”,就要求官員施政時要謹慎小心,少亂翻亂動,不胡鬧折騰,否則就會如同鍋里的魚一樣會焦糊碎爛,不能入口,最終得不償失。
法官在運用權力時,如辦理速度的快與慢、判決數額的多與少、執行力度的大與小,在信息不對稱、自由裁量權等因素的作用下,都可以靈活把握。法官就得做到不折騰,從經濟成本、心理負擔、訴求愿望等各個角度綜合替當事人著想。要從維護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規范權力行使,讓贏者贏得明白,讓輸者輸得服氣,從而在個案的積累中牢固樹立起司法的公信力。
其三、禁住誘惑。元代大學者許衡一日外出,因天氣炎熱,口渴難忍。路邊正好有一棵梨樹,行人紛紛去摘梨,惟獨許衡不為所動。他人不解,認為世道混亂且梨系無主之物,并笑其迂腐,他正色道:“梨雖無主,我心有主。”“我心有主”正是一種準則、一種修養、一種精神,要求人們即便在利益誘惑面前,哪怕是在很難受法律約束的時空環境中,也能夠對自己嚴格要求。這正暗合了道家“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去甚、去奢、去泰”等恬然安靜、返璞歸真的無為心態。
蘇軾說過:“難行之言,當有所必行;而可取之利,當有所不取。”“我心有主”就是要求法官在面對誘惑時,時時刻刻以黨紀國法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不僅是出于對違法后果的畏懼,更要化作自覺行動和內在修養,以實際行動維護法官的威嚴和法律的尊嚴。即便是在“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隱秘環境下,也絕不觸碰底線,并以高尚的品德帶動全社會風氣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