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司機因開“斗氣車”被判刑
作者: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 王林 發布時間:2020-06-12 瀏覽次數:717
2020年6月11日上午,南京市溧水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案件,經當庭宣判,兩名被告人均被判處實刑,由于該案具有典型意義,該院邀請了8名來自永陽街道的人大代表旁聽庭審并進行現場評議。江蘇電視臺、南京電視臺、溧水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前往現場報道。
法院查明,2019年10月28日下午,準備至溧水區中山東路小學門口接孩子放學的家長薛某駕駛越野車由溧水區永陽街道石燕路右轉進入中山東路后,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突然左轉,正好妨礙了由石燕路左轉進入中山東路的一輛小貨車的正常通行,貨車司機楊某與薛某因此發生了口角爭執。之后,小貨車司機楊某駕車越過道路中間的雙黃線并繞過薛某的越野車往前行駛,薛某緊跟著驅車加速追趕,此后該二人駕駛各自車輛在沿中山東路小學路段由西向東行駛過程中追逐競駛、相互別擋,最終致使二人所駕駛的車輛因相互別擋而發生碰撞后方向失控,分別撞上對向車道內正常行駛的2輛轎車車以及停放路邊1輛轎車,造成5車受損、2人輕微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該二人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處理,后主動隨民警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到案后對上述追逐競駛的起因、經過相關事實均供認不諱。案發后,二人共同賠償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5660元并已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薛某、楊某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二人均具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且已積極賠償涉案交通事故的經濟損失,均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二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最終量刑如下:薛某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楊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法官說法及法官提醒:
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危險駕駛案件往往是醉酒駕駛機動車,但是醉酒駕駛其實僅是刑法明確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四種情形之一,刑法還規定了追逐競駛、從事校車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載超速、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等另外幾種構罪情形。本案因日常駕駛中的偶發矛盾引發,雙方因賭氣而追逐競駛并造成事故,結合案情已達到情節惡劣標準,最終被依法定罪判刑,教訓顯然十分深刻。道路千萬條,遵紀守法第一條,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多一些禮讓,多一些文明,行車過程中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緒,不當“路怒族”,勿開“斗氣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