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限購索要購房定金,兩級法院均判敗訴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葉翌晨 蔡磊 發布時間:2018-04-19 瀏覽次數:406
2016年以來,由于國內房地產市場變化,全國很多城市開始執行限購政策,對二手房交易產生了較大影響,由此引發了大量購房合同糾紛,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6年8月28日,胡先生與李女士在花橋某房產公司的居間服務下,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約定由胡先生購買李女士名下的位于花橋某一樓盤的房產。簽訂協議當日,胡先生即向李女士支付了10萬元的購房定金,之后雙方未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胡先生也未向李女士支付首期房款。2016年10月4日,蘇州市政府發布房地產交易限購政策,胡先生表示由于自己外地人,在蘇州地區不再享有購房資格,因此于2016年10月6日將原準備購買李女士房產的錢款在蘇州外另購買了一處房產,并聯系李女士解除合同,但李女士認為胡先生是故意不愿意再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返還購房定金,無奈胡先生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李女生表示:“雖然在10月4日蘇州政府發布的限購政策使得胡先生不再有購房資格,但是昆山市房產交易中心又于2016年10月20日發布了一份告知書,其中明確載明了對于10月4日0:00之前已簽訂認購協議且已支付部分房款的存量房買賣,按老政策執行,所以我們這種情況根本不受限購影響,胡先生完全可以按照老政策購買的,我也把這個信息告知了胡先生,但是他卻拒絕繼續履行之前簽署的居間協議,因此我覺得是胡先生違約了。”
法官審理后認為,在蘇州限購政策出臺、昆山細則明晰后胡先生仍然滿足購房條件,而不愿意繼續履行居間協議,該行為違反了居間協議的約定,因此駁回了胡先生要求返還10萬元定金的請求,同時由于胡先生不愿意繼續履行,且涉案房屋仍未登記過戶,判決該協議解除。后胡先生不服昆山法院判決又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又被駁回,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合同當事人應當重合同、守信用,堅持契約精神。在本案中,當地限購政策發布時涉案居間協議尚具備履行條件,但胡先生卻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合同不能履行,同時胡先生又將準備購房的資金用作他處購房,證實了胡先生有履行能力但不愿意履行與李女士的合同,因此法院駁回了其要求返還定金的請求,同時判令解除該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