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為進一步加強訴調對接工作,規范和積極引導當事人走調解之路,如東法院積極營造和諧司法良好氛圍,提出“四個要求”加強訴訟調解。

一是要求積極引導。注重了解與掌握糾紛發生的背景原因、案件的總體發展趨勢、原被告雙方的內心動態、爭議的焦點與難點等,為調解打好基礎;同時積極營造良好氛圍,尋求合適時機,引導當事人通過調解化解矛盾,解決糾紛。

二是要求釋法明理。調解時要向當事人講清法律,擺明道理,幫助當事人消除法律上的認識誤區,減少盲目的情緒對抗,使其在平和的心態下分清是非利弊,共同尋求最合適的解決辦法。

三是要求注重形象。調解中要講究司法禮儀,嚴格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始終保持中立、平等,取得當事人的信任,并力求多與當事人交流、多給當事人陳述的機會、多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努力促成調解。

四是要求巧借外力。對一時難以接受調解或達成協議的,善于通過向當事人信得過的親屬、朋友或代理人做工作,或者邀請人民陪審員、人民調解員共同參與調解,合力化解矛盾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