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承擔這大量的民間糾紛調解任務,在減少訴訟、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起著和很大的作用,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依法主持并簽訂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梢恍┊斒氯嗽谶_成人民調解協議后卻漠視協議的法律意義,拒不履行協議中規定的義務,直到對方將其告上法庭了才醒悟。近日,高淳法院就受理了一件該類糾紛。高淳縣固城鎮的楊某夫婦在20065月因建房之事與孔某發生糾紛,后被孔某打傷,后在村、鎮兩級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協議:由孔某分期賠償楊某夫婦各項損失共計9000元。但孔某在支付了2000元后余款始終沒有給付。多次催要無果后的楊某夫婦以請求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為由將孔某告到了法院。高淳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維護了楊某夫婦的合法權益,判決孔某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楊某夫婦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