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反映汽車租賃風險加大亟待重視和規范
作者:孫國祥 紀蘇龍 發布時間:2007-03-26 瀏覽次數:3077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和涉及汽車租賃的合同詐騙驟然上升。2006年如皋法院受理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13件,比2005年上升18.18%,是2004年的3.25倍;受理的涉及汽車租賃的合同詐騙案,從2005年的一起猛增到6起,涉案車輛也從1輛陡增至15輛。分析案情,發現這些案件的發生均與汽車租賃合同的審查、管理有關。如皋法院認為汽車租賃風險加大的趨勢應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人不能正確預見自己行為的法律后果,將居民身份證或機動車駕駛證隨意出借;在接受汽車抵押或購買二手車時,不問汽車來源,更不辦理抵押登記或過戶手續,以為只要拿到汽車就受法律保護;有的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賭博等違法用途,仍然火中取栗,在接受汽車抵押、質押后借出款項。
二是假證件泛濫和舊機動車交易、典當行業秩序混亂。目前假證件呈失控狀態,花一、二百元錢就可以從不法分子手中買到假身份證、駕駛證。這些證件不僅非常逼真,而且系列化,其中一宗案件中罪犯偽造了包括身份證、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保險憑證、養路費單據等所有過戶材料。舊機動車交易、典當行業經營者一般不查證汽車來源和交易者身份,一手交錢,一手拿車,客觀上為犯罪分子銷贓、變現提供了便利,有的甚至明知汽車來源不明而趁機壓價牟取暴利。
三是汽車租賃經營者風險防范不力。經營者一般不對承租人進行信用審查,憑感覺和經驗交易,要么保證金過低,10余萬元汽車僅交付3000元保證金就可以開走;要么對保證人審查流于形式,很多案件的保證人就是騙租者同伙;對出租后的汽車缺乏動態的跟蹤管理,尤其是發現逾期不還等誠信缺失行為時,心存僥幸,反應遲鈍,采取措施不積極、不及時。
四是公安機關立案標準掌握過嚴。對汽車租賃經營者的報案,公安機關一般認為是經濟糾紛,不便插手,尤其是犯罪分子使用真實身份證騙租汽車時,沒有及時立案或者立案時要求提供過多的證據材料,結果喪失抓人扣車的最佳時機,造成損失擴大。有些騙租者深諳此道,有恃無恐地實施連環騙租,拆東墻補西墻,在某宗案件中犯罪分子連環騙租汽車達6輛。
五是社會信用體系嚴重缺失。當前社會體系不健全,身份信息、機動車權屬信息等分散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既沒有聯網,也沒有向社會公眾開放查詢,因此汽車租賃經營者對騙租者既很難事先防范風險,也很難事后追究責任。
為防范汽車租賃風險,如皋法院建議采取以下對策: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強化法律意識。針對汽車租賃案件高發態勢,法院可以選擇若干典型案例,邀請汽車租賃經營者、二手車交易戶、典當業者旁聽庭審,審理一案、教育一片,讓經營者切身感受到,只有合法經營才受法律保護,違法經營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二是整治舊車交易、典當業市場秩序,打擊制、售假證件行為。舊機動車交易、典當行業對每輛汽車要查驗所有權證明,對每名交易者要查明身份,對每筆交易要登記在案,建立一套完整的交易溯源體系,既可以威懾潛在的銷贓、變現者,也可以對騙租者有案可稽。公安部門可以通過不定期抽查交易臺賬的形式加強對業主的監督,發現涉嫌詐騙線索及時進行處置。同時,順藤摸瓜,加大對制售假證行為的打擊力度,對購買、使用假證者課以重罰,使假證沒有藏身之地。
三是整合汽車租賃行業,提升風險防范水平。目前汽車租賃公司大多規模小、管理亂、硬件措施不配套,尤其是很多私家車掛靠于租賃公司,使一些租賃公司淪為只收管理費而無力承擔風險的中介機構。要通過提高行業門檻來整合企業,提升防范水平:購買先進的證件鑒別儀器,識別承租人證件真偽;對承租人進行基本信用調查,不盲目相信;為高檔車配備GPS全球衛星定位系統,以便及時找到汽車,減少損失;實行客戶租賃汽車信息聯網,建立客戶失信黑名單,讓汽車租賃經營者成為千里眼、順風耳。
四是公安機關要對騙租車輛行為加大打擊力度。被騙車輛價值大,轉移快,一旦不及時立案,將給經營者造成很大損失,租賃汽車者即使使用真實的身份證件,也有可能涉嫌詐騙,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加大打擊力度,靈活適用立案標準,一旦發現線索,迅速出擊。可以利用公安接處警信息系統,及時分析研究案件線索,比如頻繁被投訴者就有很大可能涉嫌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