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樹立和踐行公平正義的理念
作者:王茂峰 發布時間:2007-03-13 瀏覽次數:2907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司法的靈魂和核心,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也是人類社會的共同追求,最終目的就是為了實現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和進步。
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公平正義,是指社會成員能夠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公平地實現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的保護。與西方國家公平正義不同的是,我國是以維護、實現、發展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宗旨的公平正義。
(一)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目標
依法治國的重要目標就是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僅有完善的法律體系并不是法治的全部,法治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價值通過法的適用、實施,在執法實踐中得到實現、彰顯和弘揚。只有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讓公平正義的精髓滲透在法治實施的全過程,使公平正義成為人們看得見、實實在在感受得到的結果,社會主義法治才能真正成為吸引并惠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偉大實踐。
(二)實現公平正義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當是公平正義的社會。在和諧社會中,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人民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全體人民能夠平等友愛、融洽相處,所有這些都是公平正義得到實現的標志。與此同時,公平正義又是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只有致力于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會獲得堅實的基礎,才能實現長久的、穩定的和諧。
(三)公平正義是新時期廣大人民群眾的強烈愿望
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廣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對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要求也迅速增長。但在社會生活中,不能夠維護公平、彰顯正義的現象還一定程度存在。如果漠視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呼聲,對各種社會不公聽之任之,不去努力改善和消除,就會失去廣大人民群眾的信任,影響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大局。
(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要為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作貢獻
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肩負著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人民法院是各類社會關系、矛盾、糾紛沖突的“調節器”、“減壓閥”,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可以說法官手中有很大的權力,也有很大的責任。因此,廣大人民群眾對法院、法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這也是應該的、必需的。然而,人民法院、人民法官,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和水平、司法的物質保障和外部環境等方面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公正司法,理念先行。必須大力加強公平正義的理念教育,引導和促使廣大法官牢固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不斷提高司法能力與水平,更好地擔當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責任。
對于人民法院和廣大人民法官而言,樹立公平正義的理念,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四個方面的主要內容:
(一)合法合理
1、合法。合法性要求一切司法行為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一是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規定。二是既要遵守實體法,又要遵守程序法。“重實體輕程序”是一種錯誤的理解,盡管程序法是為實現實體法服務的,但是它有獨立的價值意義,違反程序法也就是違法。三是既要了解法律條款的字面含義,更要準確把握法律的深刻內涵、實質精神和價值取向。法官不能死扣法條、機械司法。
2、合理。合理性要求是指法官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因為法律體系再健全、法律條款再完善,也不可能窮盡人類社會的所有行為、所有社會現象,法律之所以要及時的廢、改、立,緣由亦在此,何況法律還有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法官必須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而不能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就是失職、瀆職。一是權力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賦予該項權力的目的;二是案件本身的情況與處理結果要相當;三是同樣的案件情形要同樣處理,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二)平等對待
平等對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社會公平正義方面的具體要求,是公平正義的載體和支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既是一條憲法原則,又是一條程序法律原則。平等對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反對特權。法律上的平等對待,排除任何特權,反對給予同等條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在司法中堅持依法平等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2、禁止歧視。不允許對任何在社會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主體有歧視待遇。按照公平正義原則的要求,對那些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事人,不但不應該歧視,而且還應當給予人文關懷。
(三)及時有效
遲來的公平正義就是非公平正義。市場經濟從一定意義上講就是法制經濟,就是效率經濟。據此,最高法院提出“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永恒的工作主題。及時高效是檢驗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司法能力、司法水平的一個重要方面。案件處理越及時越迅速,法律的嚴肅性、權威性、正義的價值就越能得到彰顯。對社會來說,及時高效能夠防止經濟關系長期處于不穩定狀態,能夠使受到損害的法律關系及時得到恢復,被害人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治,犯罪行為及時得到懲處,公眾對司法公正的崇尚感就越強烈。及時高效原則具體有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二是節約司法成本,實行訴訟經濟。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資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會效果,實現最大程度的正義。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減少不合理制度的負面作用。
(四)程序公正
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價值所在。程序公正不僅是實體公正實現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有獨立的價值。在現代社會,程序法是否完備并得到嚴格的遵守執行,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訴訟民主、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志。程序公正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目的和價值:一是程序公正首先應當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實體公正是一種結果的公正,而任何結果都是經過一定的過程得以實現的。程序的設計配置,首先是保證司法機關準確地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準確地適用法律,正確地處理案件,保證實體法的實現。二是程序公正賦予當事人充分的權利并提供權利被侵犯時的救濟渠道,有效保障人權。程序公正,要求以人為本,充分尊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主體地位,保障其應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從而使其感受到客觀、公平、充分參與、主張和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增強司法決定的可接受性。三是程序公正規范司法行為,克服司法者的隨意性,防止權力的濫用。任何權力都有濫用的可能,權力失去監督就必然產生腐敗,僅僅把正義實現的希望寄托于司法者良好的政治思想修養、職業道德修養是不夠的。程序公正的一個突出功能就是對權力可能被濫用進行限制和制約,即對權力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