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271700時許,某單位干部黃某因頭痛被送至某鎮衛生院住院治療,初步診斷為腦血管意外。次日,經市醫院CT掃描檢查后確診為腦出血后,黃某于1300時起就一直處于昏迷狀態。同月9日,經某鎮衛生院邀請,由市醫院派內科主治醫師況某前往會診。況某提出做鉆顱血腫碎吸引流術,某鎮衛生院采納了該建議,并將該手術可能產生患者死亡的后果告之了黃某的家屬。經黃某家屬簽字同意后,于同月101500時在病房內對黃某實施了該手術,引流了部分血液和少量白色的東西。至同年213日凌晨400時,昏迷狀態的黃某經搶救無效而死亡。黃某死后,其家屬吳某即將病歷搶走。之后,吳某以某鎮衛生院手術存在錯誤等為由,要求賠償,并不斷進行上訪。1998518,由當地鎮政府牽頭召集,在該鎮法律服務所的主持與鎮教管會派人參加下,吳某與某鎮衛生院達成調解協議:1、黃某患腦出血死亡,雙方無異議。2、黃某住院期間的搶救費、醫藥費用,考慮到吳某的家境,由某醫院全部負擔。原始病歷已被吳某丟失,現用復印件存檔。3、鑒于吳某年老體弱、生活有一定困難,由教管委一次性補償1700元。吳某對以上內容表示謝意。該協議履行后,吳某以要求某鎮衛生院賠償損失為由繼續上訪。1999年初,吳某申請對黃某的死亡是否屬醫療事故作鑒定。1999614,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報告書,認定不屬于醫療事故。吳某不服,申請重新鑒定。南通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于20001229作出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吳某還不服,再次申請重新鑒定。經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在鑒定的分析意見中認為,黃某因腦出血(右枕葉)、高血壓、左基底節腦梗塞致死,診斷明確。經顱行碎吸引流術有手術指征,醫療措施符合診療原則,但術后對病情的觀察欠細致。

[本案爭議焦點]

吳某訴稱:1、某鎮衛生院的醫療措施與其丈夫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省醫學會的鑒定是建立在吳某對某鎮衛生院的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基礎上。但對是否存在醫療缺陷或醫療過錯并沒有作出說明,但在分析意見明確中指出術后對病情的觀察欠細致,從整體內容上看,某鎮衛生院存在著明顯的醫療缺陷和醫療過錯。2、某鎮衛生院并沒有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據來證明黃某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更無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醫療缺陷或醫療過錯。3、醫療糾紛中醫方承擔醫務賠償責任并不以其診療護理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前提。且吳某在手術單上的簽字并不意味著醫院可以不承擔手術的后果,而僅僅表明醫院在手術之前履行了一個基本的告知義務。綜上所述,某鎮衛生院在為黃某診斷治療過程中,未能善盡謹慎注意義務,是導致黃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應對其死亡負完全責任。

某鎮衛生院辯稱: 1、疾病的診斷可以導致死亡,黃某的死亡原因就是大量的腦出血、腦梗塞。2、從三級鑒定看,本次醫療沒有構成醫療事故,所以說明在治療上沒有過錯。黃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的嚴重程度導致的自然死亡。至于對病人的觀察缺乏仔細,我們認為醫學界沒有一本書可以定性對此病觀察要達到什么程度,故我們沒有過錯。綜上,吳某所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應予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評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是一起醫療事故糾紛案。按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二、必須有損害公共財產、私人財產或非財產性權利的事實。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本案中的黃某因腦出血(右枕葉)、高血壓、左基底節腦梗塞導致死亡,已經省級鑒定機構的確認,又有原始病歷佐證,足以認定。在搶救黃某的過程中,主治醫師況某受某鎮衛生院邀請及市醫院指派,前往某鎮衛生院處為黃某治療,某鎮衛生院采納了況某的建議,在告知了黃某的家屬實施該手術可能產生術中出血、術后感染導致死亡后果的情況下,經黃某的親屬簽字同意后,由具備該手術資格的況某實施了鉆顱碎吸引流術,而該引流術經專家鑒定認定無任何手術禁忌;又根據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報告的分析意見中認為某鎮衛生院的醫療措施符合診療原則,及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證明某衛生院對黃某的醫療措施不存在過錯。由此證明黃某的死亡與某鎮衛生院的診療措施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吳某訴稱的況某未經市醫院指派,私自行醫,且某鎮衛生院與況某不具備實施引流術資格、資質的情況下,手術部分存在技術錯誤,又在有菌病房內做手術等理由,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另外,吳某搶奪病歷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的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原告吳某要求被告某鎮衛生院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288元,郵寄費40元,合計3328(原告經本院批準已交納1684),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