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腦梗出血致死 醫方無錯患訴被駁
作者:陸建輝 發布時間:2007-03-12 瀏覽次數:2237
[案情]
[本案爭議焦點]
吳某訴稱:1、某鎮衛生院的醫療措施與其丈夫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省醫學會的鑒定是建立在吳某對某鎮衛生院的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基礎上。但對是否存在醫療缺陷或醫療過錯并沒有作出說明,但在分析意見明確中指出“術后對病情的觀察欠細致”,從整體內容上看,某鎮衛生院存在著明顯的醫療缺陷和醫療過錯。2、某鎮衛生院并沒有提供有關方面的證據來證明黃某的死亡與其醫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更無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醫療缺陷或醫療過錯。3、醫療糾紛中醫方承擔醫務賠償責任并不以其診療護理行為構成醫療事故前提。且吳某在手術單上的簽字并不意味著醫院可以不承擔手術的后果,而僅僅表明醫院在手術之前履行了一個基本的告知義務。綜上所述,某鎮衛生院在為黃某診斷治療過程中,未能善盡謹慎注意義務,是導致黃某死亡的重要原因,應對其死亡負完全責任。
某鎮衛生院辯稱: 1、疾病的診斷可以導致死亡,黃某的死亡原因就是大量的腦出血、腦梗塞。2、從三級鑒定看,本次醫療沒有構成醫療事故,所以說明在治療上沒有過錯。黃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的嚴重程度導致的自然死亡。至于對病人的觀察缺乏仔細,我們認為醫學界沒有一本書可以定性對此病觀察要達到什么程度,故我們沒有過錯。綜上,吳某所訴請求和理由不成立,應予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評析]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以醫療事故為由,尋釁滋事、搶奪病歷資料,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依照刑法關于擾亂社會秩序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本案是一起醫療事故糾紛案。按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二、必須有損害公共財產、私人財產或非財產性權利的事實。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四、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本案中的黃某因腦出血(右枕葉)、高血壓、左基底節腦梗塞導致死亡,已經省級鑒定機構的確認,又有原始病歷佐證,足以認定。在搶救黃某的過程中,主治醫師況某受某鎮衛生院邀請及市醫院指派,前往某鎮衛生院處為黃某治療,某鎮衛生院采納了況某的建議,在告知了黃某的家屬實施該手術可能產生術中出血、術后感染導致死亡后果的情況下,經黃某的親屬簽字同意后,由具備該手術資格的況某實施了鉆顱碎吸引流術,而該引流術經專家鑒定認定無任何手術禁忌;又根據江蘇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報告的分析意見中認為某鎮衛生院的醫療措施符合診療原則,及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證明某衛生院對黃某的醫療措施不存在過錯。由此證明黃某的死亡與某鎮衛生院的診療措施行為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吳某訴稱的況某未經市醫院指派,私自行醫,且某鎮衛生院與況某不具備實施引流術資格、資質的情況下,手術部分存在技術錯誤,又在有菌病房內做手術等理由,無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另外,吳某搶奪病歷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的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判決:駁回原告吳某要求被告某鎮衛生院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3288元,郵寄費40元,合計3328元(原告經本院批準已交納1684元),由原告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