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在獲悉他人有盜竊作案嫌疑后,不去報警以懲處案犯,反而認為這是個敲詐勒索的好機會,最終不是盜竊犯而是自己先進了監獄。32,被告人殷某、王某、施某、顧某分別被啟東市人民法院判處一個月至七個月不等刑罰,殷某、王某同時被處罰金。

200688晚,王某獲悉被害人張某有盜竊嫌疑后,伙同施某在一網吧找到張某,以張盜竊送其到派出所為由要挾其拿出人民幣,張某不從。王某和施某將張某帶至僻靜地,并對其實施語言威脅、毆打等方法,迫使張同意回家取錢。張在回家途中趁機逃走,后又被施某、王某發現,并被帶至某賓館。次日中午,四被告對張某實施毆打并索要人民幣,后強迫張某寫下虛構的盜竊手機被發現并愿意賠款3000元的欠條。之后,殷某、施某多次持張某出具的欠條從張某母親處索要人民幣370元,并繼續向張某追索虛構的欠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殷某、王某、施某、顧某采取脅迫方法,敲詐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敲詐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