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豐縣一患者分娩后晚期出血導致子宮被切除,結果醫院因存在醫療行為缺陷承擔了60%的賠償責任。日前,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依法判令醫院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患者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6106.93元。

2005624凌晨7時,已懷孕10個月的張麗麗因腹中陣痛,在丈夫的陪伴下入住醫院待產。醫方檢查后發現宮口開大及胎頭下降停滯2小時以上,認為張麗麗有剖宮產指征,與其丈夫簽訂了手術同意書。中午12時許,醫方在未進行任何輔助性探測、檢查的情況下即對張麗麗實施硬膜外麻醉。行剖宮產術后,張麗麗產下一男嬰。張麗麗5日后出院,花醫療費1300元。同年79日,張麗麗出現產后晚期出血,再次入住該醫院,診斷為晚期產后出血,但經治療后仍有出血,遂于次日轉往另一家醫院繼續治療,經檢查診斷為產后晚期出血、失血性貧血,予以止血等治療仍不見效后,遂行子宮次全切除術,花醫療費9313.22元。200610月,經徐州市醫學會鑒定:20056月患者住院期間醫院未行相關輔助檢查,醫療行為存在缺陷。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患者張麗麗入住醫院待產,醫院診斷其有剖宮產指征是正確的,但在對其治療期間未行相關輔助檢查,對其產后晚期出血沒有采取必要的預防、以合理的控制其產后出血的醫療風險有過錯,子宮次全切除,應承擔主要責任;張麗麗的醫療費1300元屬于原發病醫療費用,應由其自己承擔,其花去的醫療費9313.22元屬擴大的損失,醫院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