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申請人的代理人王某某已80歲整,用顫抖的手接過法官交給的賠償款,老淚縱橫:“從出事到現在都四年多了,沒想到法院十天就拿到了賠償款……”
2002年10月31日,申請執行人孫某某作為被執行人某公司的職工,在下班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2003年12月,其損傷被認定為工傷,2004年3月被鑒定為六級傷殘。由于孫某某受傷后精神不穩定而多次治療,2006年6月15日經徐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請人的精神癥狀與2002年的工傷事故頭部外傷有關系。
2006年11月28日,申請人向新沂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裁決被執行人支付醫療費26165.85元,及傷殘補助金6533.8元等。被執行人對該裁決不服,作為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撤銷該仲裁裁決書。
法院于2006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原告某公司支付給被告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28459.85元,并到新沂市社會保險處領取傷殘補助金6533.8元發放給被告。
到期后被執行人未有履行,申請人的公公作為代理人于1月29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同日發生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于2月5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過執行法官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2月8日主動付清了全部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