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130,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判決一起“大包工頭”向“小包工頭”追討墊付的死亡賠償金案,“小包工頭”被判給付“大包工頭”墊付的死亡賠償金14萬元。

20059月,中國人民解放軍第6108工廠在與饒河縣口岸建設辦公室簽訂了單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后,承接了饒河口岸大樓的網架工程。隨后,中國人民解放軍第6108工廠將該網架工程轉包給了蘇麗榮承建。20066月,蘇麗榮又將該網架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了徐華平承建。不幸的是,2006616,徐華平的施工人員孫巍不慎從網架上墜落死亡。事故發生后,蘇麗榮經與孫巍家屬協商達成了一次性賠償14萬元的協議,并實際支付完畢。后蘇麗榮向徐華平追要該筆賠償款遭到拒絕,繼而引發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徐華平所雇傭的工人孫巍在網架安裝過程中因安全事故死亡,徐華平作為雇主應對孫巍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因蘇麗榮已支付了死亡賠償金14萬元,該14萬元依法應由徐華平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