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流向社會公眾的思索與實踐
作者:盧寧 史華松 發布時間:2012-07-11 瀏覽次數:817
輕罪犯罪記錄封存的功能是限制犯罪記錄公開,確保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資料只在公、檢、法、司機關內部流轉,避免因犯罪記錄引發社會公眾對未成年犯的非規范性評價,形成“標簽效應”。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即對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但未明確具體操作程序。蘇州吳中法院立足深化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時代要求,積極開展有益探索,自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間,該院共對32件案件的46名未成年犯開展了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在犯罪記錄封存試點工作中引入聽證程序等做法成效顯著,為進一步研究和推動形成科學規范的封存操作規程積累了有益經驗,得到社會各界的積極評價。[1]
一、厘清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功能
相關研究表明,對未成年犯順利回歸社會造成不利影響的是犯罪記錄引發的非規范性評價及體現公眾敵意和防范心理的“標簽效應”。因此,需要一項制度從源頭上杜絕和限制犯罪記錄流向社會公眾,避免引發阻礙未成年犯再社會化進程的消極效應。犯罪記錄封存的實質和功能就是限制犯罪記錄公開,做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資料僅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執行刑罰的司法行政機關嚴格掌握,確保只在相關機關內部流轉,禁止掌握未成人犯罪記錄的機關和人員對外透露信息,避免因犯罪記錄引發社會公眾對未成年犯的非規范性評價,形成“標簽效應”。當然,如何逐步恢復未成年犯的權利,如取消某些特定資格的剝奪或限制,真正做到“消滅前科”,則應當通過修訂相關法律中對特定任職資格的限制來實現,尚不能一蹴而就,并非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本身所能承載和解決的問題。比如,《教師法》第14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消滅該任職資格的限制必須通過《教師法》的修訂來實現。
二、蘇州吳中法院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基本框架
(一)封存的適用范圍及條件。首先,從主體上看,吳中法院規定封存適用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本地和外地籍未成年犯平等適用封存制度,沒有身份上的限制。從犯罪類型看,構成特殊累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和構成特殊再犯的毒品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犯罪人的主觀惡性較深,對應的未成年犯存在刑法上的“前科”,考慮當前社會防衛的合理要求,上述幾類犯罪應排除在適宜封存的類型之外。再次,就刑罰裁量情況而言,適用封存的刑度條件與《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條第二款相統一,對判處五年以下刑罰的未成年犯開展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工作。
(二)封存操作程序。該院輕罪犯罪記錄封存試點工作的啟動程序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即除前期少部分案件采用依申請啟動模式外,隨著試點工作的推進和認識的深化,后期均按照依職權模式運行,與《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這一職權性規范更好契合。依職權封存的做法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判決時直接作出封存決定。第二種是根據案件需要在非監禁刑執行期間或監禁刑執行期滿后進行封存,主要針對需要考察緩刑、管制考驗期間或監禁刑執行期滿后的表現等情況后才能確定是否封存的未成年犯,由該院少年法庭組織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檢察官、轄區民警、社區矯正工作機構人員及社區治調主任等舉行聽證會決定是否封存。聽證會由承辦法官召集主持,首先由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陳述其入矯以來接受矯正教育及學習工作等具體表現;隨后,社區矯正工作機構人員、轄區民警、社區治調主任客觀介紹未成年犯接受幫教和融入社區生活的具體情況,并就是否同意封存發表意見;之后,檢察官結合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情況(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等)及其罪后表現發表意見;其后,辯護人就是否封存及如果封存對未成年犯的幫助提出意見。最后,各方在承辦法官主持下提交相關證據并進行辯論,并由法官根據調查和聽證情況,當場獨任裁決決定是否封存。決定封存的,即時向所有參與聽證的部門送達“犯罪記錄封存決定書”。由于聽證代表在發表意見時,都會從各自的角度出發對未成年犯提出殷殷希望,提出改進建議,故聽證程序本身還具備獨特的教育功能,成為法庭教育功能的有益拓展和延伸。
(三)封存決定的執行
封存決定書作出后立即送達偵查、戶籍所在地及暫住地公安機關、公訴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居委會或村委會等單位,無法定事由,不得向任何人公開犯罪檔案內容或信息。非經該院批準,任何人不得查閱其刑事犯罪的案件卷宗及相關材料。新聞媒體報道相關案件時不得披露未成年犯的姓名、住所、照片、圖像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未成年犯情況的各種資料。戶籍和人事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出具證明文件時,不記錄其犯罪情況。
三、蘇州吳中法院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實效
輕罪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在理念上特別強調對未成年人的寬容,關注他們更生的重要價值,淡化刑罰的報應觀念,為涉罪未成年人撕掉犯罪標簽并幫組其避免在心靈上留下恥辱的烙印、產生“自我降格”的消極心理。從該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效果跟蹤情況看,負有限制犯罪記錄公開職責的部門、單位均能夠嚴格履行相應的責任;42名未成年犯進入社會后,未出現犯罪記錄引發負面和消極的非規范性評價,都能夠順利進入繼續就讀、參加工作甚至出國深造的良好成長通道(具體見上文列表),無一例出現由原先的偏差行為逆變為其他嚴重越軌或犯罪行為的情形,封存工作得到未成年犯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所在學校、工作單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機構和社區居民等單位和人員的一致認同,實現了輕罪犯罪記錄封存試點工作的預期目標。例如,高明(系化名)是該院未成年人輕罪記錄封存試點的一名受益者,剛滿16周歲的高明因犯搶劫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刑滿釋放后其至一家外資企業工作,因業績突出,公司決定派遣其出國培訓,但由于犯罪記錄的存在無法成行。為此,該院迅速啟動輕罪犯罪記錄封存聽證程序對封存條件進行實質審查,聽證代表一致表示同意,該院及時作出封存決定,高明依據決定書順利出國培訓深造,得到新的提升與發展。
少年司法是保護少年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教育挽救、具有關鍵價值的最后一個環節。吳中法院將依法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長效機制,確保此項工作科學規范運行,消除因犯罪記錄引發對未成年人的消極評價,幫助更多的失足少年順利實現再社會化。
[1]法制日報、蘇州日報等主流媒體均對吳中法院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封存試點工作做過專題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