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117,江蘇沭陽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高全余在故意殺人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被依法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19951,被告人高全余經他人介紹與貴州籍婦女薛愛同居生活。2004年初,薛愛離開高家又與本鄉另一村民陳某非法同居。后被告人高全余在多次要求薛女回家生活,但均遭拒絕,高全余遂產生如若薛女不愿意回家就將其殺死的念頭。200682511時許,被告人高全余再次到陳某家要求薛愛回家,在遭到拒絕后即持事先準備好的菜刀砍薛女頸項部、背部、雙下肢等處。當薛愛表示同意回家后,被告人高全余停止砍殺行為并將薛女背往醫院救治。經法醫鑒定,薛愛所受損傷均已構成輕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高全余故意地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高全余在犯罪過程中,主動放棄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