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交警對違章車輛實施暫扣,本是依法執行公務行為,行政相對人如不服暫扣車輛行為,可依法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但是,通州市一男子姜某卻欲以暴力方式阻撓交警扣押車輛,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處其構成妨害公務罪,單處罰金四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9289許,被告人姜某某的一輛無牌照挖土機違章停放在通掘公路十總鎮路段西側車道上,妨礙了其他車輛的通行,被通州市公安局十總交通巡邏警察中隊民警馬某某依法移到中隊停車場,被告人姜某某得知后,即到十總交通巡邏警察中隊找馬某某處理該事。馬某某發現該車沒有行駛證,且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聘請的駕駛員雷某某無準駕證,準備依法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該挖土機暫扣。被告人姜某某因急于為村里修路,便謾罵馬某某,并抓住馬某某的手指,將馬某某從巡邏警車中拉出,馬某某反復勸阻被告人姜某某不要罵人,被告人姜某某又用手中的起子擊打、刺戳馬某某的手臂、前胸,致馬某某右前臂表皮破損,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在場民警和群眾制服。

通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某采取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其行為構成了妨害公務罪,應予懲處。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單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