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從事違法活動 出租人要求解除合約
作者:陳璇 展志兵 發布時間:2007-01-17 瀏覽次數:2140
本網南通訊:租住他人房屋,承租人理應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且要遵紀守法。然而,如皋市郭園鎮的于某卻因為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而被出租人告至法院,要求解除與其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005年元月,如皋市九華鎮的張先生與于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約定:張先生將其私有樓房的第三層及一間地下室出租給于某從事經營活動。租金每年6800元,合同簽訂時給付上半年租金,下半年租金于2005年6月給付,第二年租金在上一年12月一次性支付,以此類推。并約定其間任何一方違約,須支付違約金貳千元。后于某將房屋裝修后開設了“金色年華”迪吧,并委托李某負責經營, 2006年2月,李某卻在迪吧內組織淫穢表演,被公安機關查獲,迪吧停業,李某亦因犯組織淫穢表演罪被判處刑罰。迪吧停業期間,張先生墊付了水、電費998.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于某按約應當于2005年12月給付2006年的全年租金,其未按原協議的約定給付租金,在履行合同中已構成違約,且于某將房屋交給李某實際經營,而李某在承租的房屋內違法經營,并構成犯罪,故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