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徐州市豐縣一農民駕駛摩托車返回村里時,主動捎上同村的鄭曉斌,不料與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將鄭曉斌摔傷,日前,豐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依法判令這名農民和三輪車車主共同賠償鄭曉斌4693.23元,。

  鄭志強與鄭曉斌家都住在豐縣王溝鎮鄭集村。2006101817許,鄭志強騎摩托車返家途中,碰到了同村的鄭曉斌,主動提出送其回家。不料半路行至一加油站處時,由于天漸黑,能見度較低,與周海濤駕駛的駕駛三輪農用運輸車相刮撞,致使鄭曉斌摔下來受傷,后送進豐縣人民醫院治療,經醫生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左胸壁軟組織挫傷,并住院治療9日,花醫療費4001.43元。事故發生后,經豐縣交巡警大隊認定,周海濤、鄭志強負該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鄭曉斌無責任。事后因索賠無果,鄭曉斌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周海濤、鄭志強賠償經濟損失7566.4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鄭曉斌受傷系周海濤、鄭志強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二被告在該事故中負同等責任,均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互負連帶責任。據此,法院依法判令周海濤、鄭志強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共同賠償鄭曉斌醫療費4001.43元、誤工費452.40元、護理費10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元,合計4693.23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好心幫忙卻幫了倒忙,而且又吃官司又賠錢,接到判決書的鄭志強感覺到十分冤枉。但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如果被幫助的人經濟上受到損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幫助的人必須賠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由于過錯(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周海濤、鄭志強發生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使得鄭曉斌受傷,鄭曉斌作為車禍中的沒有過錯的受害者,理應要求和得到合理的經濟賠償。